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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郎溪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06月21日 11:06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郎溪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郎政办秘〔2016〕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16年6月8日

郎溪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2016郎溪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意义

从2004年开始,国家先后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需要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改革内容

从2016年起,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80%、加上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全部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的补贴资金,其补助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有一定的义务要求,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保护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因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尚未结束,县政府决定耕地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原农垦系统补贴由其主管部门发放。

(三)补贴资金分配。我县的亩均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三、实施步骤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开发区)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发放农业补贴政策改革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将改革的主要内容宣传到位。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设立热线电话(县农委0563-7021357、县财政局0563-7015971),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做好释疑答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各乡镇(开发区)应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总责,于6月20日前将所在乡镇(开发区)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上报县农委。

(三)加快资金兑付进度。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补贴清册,确保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付给补贴对象。

(四)开展监督检查。县财政、农业部门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回头看和检查,避免因漏报和不报面积,损害农民利益。严防通过虚报面积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全县耕地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和核实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三)搞好政策衔接。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从2016年开始,我县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政策,对照原有补贴政策,认真梳理补贴发放档案,将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兑现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政策兑现后的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县农委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开发区)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开发区)、县农业部门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尤其是对补贴面积的核准,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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