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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06月24日 15:41来源:江山市农业局点击量:0

江山市农业局  江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农发〔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2016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

江山市农业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4日 

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补贴资金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生产资金的发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发放粮食适度规模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规模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经工商备案正常运行的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

第六条 种植或服务规模。凡全年用于种植水稻、大小麦的流转土地面积达50亩或以上;油菜种植基本连片、面积达20亩或以上并且有一定产量;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面积每季达100亩以上;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每季达10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

第三章 补贴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

第七条 补贴面积的申报程序。

实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自行申报制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先到农作物种植地所在行政村确认当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跨乡镇(街道)种植的在户籍或企业住所所在地进行申报(如户籍或企业住所所在地没有种植粮油作物的,则在种植粮油作物最大面积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完成服务后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服务面积(跨乡镇(街道)服务的在企业住所所在地进行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

第八条 补贴面积的申报时间。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4月30日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规模种植大户信息,乡镇(街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信息上报到市农业局。

每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的申报时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农作物种植季节向乡镇(街道)申报种植面积,其中大小麦和油菜于次年3月1日前;早稻于当年6月1日前;单季稻、连作晚稻于当年8月20日前;乡镇(街道)经核查、公示后按农作物种植季节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农业局,其中大小麦和油菜于次年4月1日前;早稻于当年7月1日前;单季稻、连作晚稻于当年9月20日前。

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在完成服务后1个月内申报。

第九条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
  (二)耕地承包流转合同或转包协议(附件2);
  (三)种植区域分布示意图;
  (四)本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承包信息登记表(附件3);
  (五)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
  (六)大田租金支付凭证或分户支付清册。

第十条 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申报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
  (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申报表(附件7);
  (三)与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育插秧服务协议(附件8、9),并填写《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面积明细表》(附件10)。

第十一条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可靠、准确。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逾期未申报上述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乡镇(街道)可以不予受理,责任由生产主体或服务组织自负。

第四章 乡镇(街道)公示、核查和上报

第十二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申报材料的核查、公示与上报。

乡镇(街道)收到种植面积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主体的种植面积进行面积核实,流转合同信息核实10户以上;跨乡镇(街道)种植的,耕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本辖区内的种植面积。核实种植面积后,将主体申报面积以及分户清册按农作物种植地分村在村务信息公开栏上公示7天,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规模种植面积审核表(附件5)、乡镇(街道)公示照片、乡镇(街道)汇总表(附件6)报市农业局主管科站。跨乡镇(街道)种植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街道),种植面积由当地乡镇(街道)出示面积核定表(附件12)。

第十三条 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的核查与公示。

乡镇(街道)对服务组织的服务协议、服务面积等进行核查。跨乡镇(街道)服务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街道),服务面积由当地乡镇(街道)出示面积核定单(附件13)。乡镇(街道)对服务主体核查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服务主体汇总表(附件11)、公示照片、主体服务面积审核表、服务面积明细表、服务协议,上报市农业局各业务主管科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核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从严把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服务协议)、种植面积(服务面积)、走访(电话抽查)出租耕地(服务)农户并做好核查记录。核查工作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核查笔录由被核查人(受访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经主持核查的乡镇(街道)审核后,加盖乡镇(街道)公章。

第五章 市级审核抽查、公示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或通过政府购买农业公共服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面积核查、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将主体申报面积通过江山市农业信息网等渠道进行公示。对有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农业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或处理。

第六章 查处处理

第十六条 核查、抽查工作中发现或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一)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的,按照申报面积扣除当季或全年5 %补助面积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以奖代补”补贴。

(二)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积。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积在总面积10%以内且虚报面积在10亩以内的,扣除虚报、冒报面积的十倍;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积超过总面积10%或10亩以上的,取消当年当季的申报资格。

(三)对承包合同或服务协议存在弄虚作假,签订虚、假合同的,或者有承包流转清册,但没有承包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则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以奖代补”补贴。

第七章 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经市农业局公示后,市财政局对市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补贴资金发放文件。

第十八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统一通过主体的“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及时通知主体查收补贴资金,各乡镇财政所(局)、街道财政管理科应当监督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和“以奖代补”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颁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doc
  2、江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3、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承包流转分户清册
  4、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申报表
  5、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审核表
  6、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汇总表
  7、江山市   年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面积申报表
  8、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协议
  9、水稻育插秧服务协议
  10、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面积明细表
  11、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汇总表
  12、江山市   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异地面积核定表
  13、江山市   年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异地面积核定表
  14、出租流转大田租金支付清册(样本)

转自:http://www.zjjsny.gov.cn/data/body/201602/201602190924343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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