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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乐县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2016年07月01日 17:20来源:将乐县政府网点击量:0

将乐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强县建设,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明政文〔2014〕41号)要求,结合将乐县实际,现就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通过注册登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家庭农场,到2016年底,全县发展家庭农场100家,实现对粮食、食用菌、水果、蔬菜、园艺、烟草、畜禽水产养殖和林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全覆盖;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4000万元,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培育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15家,县级示范场30家。

二、标准要求

家庭农场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经营规模适度并保持稳定,经工商登记注册,年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接受社会化专业服务,经营效益较好。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50亩以上,水果50亩以上,茶园30亩以上,蔬菜30亩以上,食用菌1万平方米或10万袋以上。

(二)畜禽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特种养殖200羽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

(三)水产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10亩以上)。

(四)林业。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

(五)烟叶。种植面积200亩以上。

(六)综合类

1.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林业、烟叶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

2.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10亩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家庭农场示范场。要按照有规模、有设施、有标准、有效益、有信誉“五个有”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充分发挥其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促进全县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二)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引导农村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经营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发展家庭农场,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学历教育、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等项目,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到2016年,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应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轮训一遍。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把家庭农场建设成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园区,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鼓励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生态养殖等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认证。

(四)推进家庭农场联合经营。鼓励支持家庭农场联合经营,创办新型农民合作社。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与合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实现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五)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把家庭农场纳入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纳入农村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 加大财政投入,强化资金扶持。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新增的农业补贴资金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从2014年起,县级每年培育评定10家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科学规范、技术先进、经营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的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凡被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县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资金3万元专项用于补助生产设施建设,且各类支农补贴可向其倾斜。对县级或县级以上家庭示范农场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县级财政按100元/亩标准予以专项补助,支持家庭农场的创办发展。

(二)加大项目扶持,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捆绑使用政策性支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支持等形式,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家庭农场优先实施财政、农业、畜牧、林业、国土、水利、农机、环保等部门的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三)优化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支持。逐步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家庭农场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推行小额信用贷款和妇女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优先支持家庭农场政策;探索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扩大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幅度,扶持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减少家庭农场因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

(四)提供用地保障。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关于完善设施农业农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国土资〔2013〕23号)政策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深化农村改革、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成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农办、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烟草局、人行、人保财险将乐支公司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局。各乡(镇)要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发展方案,抓好家庭农场发展。

(二)加强指导帮扶。一是明确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农职能部门,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加强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和帮扶服务;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助推我县家庭农场加快发展和做大做强。各乡(镇)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和帮扶支持政策,及时做好统计和监测,积极推进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稳步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帮扶服务。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农林技术专家与家庭农场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工作,帮助破解难题。条件成熟的,主管部门可引导成立家庭农场协会,增进农场主的交流与协作。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及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供销组织、物流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强服务,及时帮助家庭农场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加强氛围营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显著的家庭农场和服务发展家庭农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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