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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和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07月07日 11:43来源:和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秘〔2016〕69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和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 6 月 16 日

和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2016和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意义

我县从 2004 年开始,先后按照国家统一布置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 “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改革内容

(一)补贴对象。合并原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三项补贴资金,设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补贴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二)补贴资金额度。省里参照我县前三年度种植面积(占70%权重)和“二调”耕地面积(占 30%权重),加上我县种粮直补基数,测算并下达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规模。

(三)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实施步骤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里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实施方案报省备案。

二是加快基础工作推进。镇政府负责到户登记和核实补贴面积,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并及时在村组公示;县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全县补贴面积数据,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新的补贴政策和补贴清册,更新“一卡通”相关基础信息,做好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与农业部门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

三是兑付补贴资金。各镇补贴面积的统计和核实工作需于 6 月20 日之前完成并上报至县农业部门;县农业部门核实全县补贴面积数据,需于 6 月 25 日之前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县财政部门于 6 月 30 日之前,根据新的补贴政策和补贴清册,更新“一卡通”相关基础信息,确保 7 月10 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是开展监督检查。县财政、农业部门对改革政策落实和资金到户情况进行“回头看”,避免因漏报和不报面积而损害农民利益,严防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现象。

五是进行总结评估。向省级报送改革工作总结,对完善政策提出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县农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农业部门研究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全县补贴面积数据,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镇政府负责到户补贴面积的登记、统计和核实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三)开展政策宣传。由于全面推进“三项补贴”改革,今年的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将晚于往年。县、镇、村三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县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财政局电话:0555-5328813,县农委电话:0555-5313660。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农委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镇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尤其是对补贴面积的核准,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在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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