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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7日 16:23来源:清远市政府网点击量:0

清远市出台了《清远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管理办法》中表示,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依法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程序获得承接主体实施棚改服务。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清远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安置房的购买、分配达到合理统筹的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纳入国家下达给省2014-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在指定棚改计划承建项目以外,为解决棚改户住宅差异化需求而另行集中购买用于实物安置的住宅房。

第四条  对安置房的购买和分配进行管理和监督,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安置房的购买和分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主要职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团购安置房工作主体负责收集安置房需求,核定计划安置的村民人数、户数、安置地域,需要购买的套数、户型面积、地域要求,交楼时间等涉及购买存量商品房的相关要求等相关数据,组织棚改户选择安置房源,会同棚户区项目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办理团购安置房采购工作,统筹采购后的房源分配、安置等工作,购买安置房资金的服务资金属市财政支付的,应将融资额度、成本、期限等作详细测算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拟制安置房的购买方案、对购买安置房的资金进行预算审核、融资、组织采购房源以及资金统筹支付和管理工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对融资额度、成本、期限作详细说明;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安置房购买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将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资金的服务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分期归还,购买安置房资金的服务资金属市财政支付的,报市政府审定;

(四)政府委托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协助承接主体落实购买安置房资金融资工作,并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民事工作,提供纳入财政预算购买服务年度资金安排测算的工作。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的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六)监察部门对安置房相关的工作进行监察检查。

(七)住建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纳入国家下达给省2014-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安置房购买、分配等统筹工作,实施动态管理。购买安置房首先应考虑棚改户的安置意愿,尽量满足居民的合理安置需求。安置房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先签订协议且按协议规定搬迁的业主,在分配安置时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县(市、区)棚改户所在街镇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棚改区域居民的意愿,制定详细、可行的安置房需求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安置房的需求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本区域每户棚改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住房的面积及修建的时间、属外来人员还是本地人、安置的意愿等;

(二)所需安置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户型、数量等;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补偿协议汇总;

(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情况汇总;

(六)被补偿人安置意向汇总;

(七)项目具体的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八)住建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承接主体对安置房的需求计划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需求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核通过的需求计划结合项目征收补偿的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并报购买主体备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各项目具体的情况汇总(其中包含安置房需求计划的内容);

(二)各个项目具体的安置区位;

(三)总共所需安置房的套数、户型及面积;

(四)各项目具体的安置房分配方案;

(五)购买价格及所需的资金数额。

第八条  承接主体根据安置房购买方案的具体内容,着手落实采购房源的实际工作。

第三章  采购要求及方式

第九条  安置房房源的选择应充分尊重棚改户的意愿,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区域的棚改户的实际拆迁面积与棚改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来确定具体的户型、楼层、面积。安置房源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合格的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户型主要为2-3居室,建筑面积在50至150平方米不等的住房;

(三)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划、建设部门核准的报建证书、住建部门核准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四)达到装修即住的条件,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房屋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一条  购买对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清远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供给,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承接主体以政府法定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通过政府法定采购方式采购选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在确认后一个月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房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签订购买协议后,承接主体把所需的资金数额报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过审查核准后,由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直接注入通过政府法定采购方式采购选中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账户。

第四章  采购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购买安置房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上限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000元/平方米,并综合考虑建设设计施工标准、地段、楼层等综合因素,最后成交价格以合同为准。

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应根据清远市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6个月内市场平均出售房屋价格水平来确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以上区域范围内近6个月内所有的商品房出售价格进行分区统计,并计算出近6个月内每个区所出售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将每个区出售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报市政府作为所在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的参考。

结算涉及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五章  房源分配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把房源采购完成后将房源移交给政府委托的购买主体,再由购买主体协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房源的分配。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街办在分配安置房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二)被补偿人选房先后顺序按照综合评分的高低确定,综合评分应当以签订补偿协议、交房及搬迁时间等作为评定因素,具体细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由相关镇街协助购买主体做好被补偿人的档案资料管理及安置审核工作,杜绝重复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完成安置房分配后30天内,将分配结果分别报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安置房总量统计(含各种户型的分类统计)、各安置房对应的取得人、安置房分配总结报告。

未分配的安置房重新纳入剩余可利用房源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安置房分配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剩余可利用安置房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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