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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邹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

2016年07月11日 09:45来源: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邹政办字〔2016〕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邹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根据山东省和济宁市试点任务的要求,在辖区内首先选定邹城市合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展试点,建立健全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业务规程,内部风控体系,指导试点合作社试运行,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适度推广,成熟一家,报批一家,争取到2017年年底,初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使之成为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服务“三农”的原则。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

2.地域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其注册地所在行政村,确有需要的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镇街。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不得设立分社或分部。

3.规模适度性原则。不得盲目扩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

4.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

5.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原则。

6.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原则。

7.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原则。

8.风险可控原则。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9.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

(三)方法步骤。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1.规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于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2016年3月至6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号)要求,由市农业、工商部门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摸底调查,规范整顿。对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变相吸收存款的,依法取缔,并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教育群众识别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

2.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在规范整顿的基础上,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试点合作金融模式,分三个阶段。

(1)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成立市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学习上级文件政策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3月至5月组织学习相关先进经验,研究试点工作各项操作规程,选定合作社纳入试点考察范围;5月至6月对纳入试点考察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引导,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6月底前,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并达到试点要求,报上级部门批准后,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

(2)试点推广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在全市推广。

(3)完善提高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初步建成与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二、试点内容

(一)准入条件

纳入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运营规范,守法经营,存续期原则上在2年以上;

4.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理事、监事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应具有近10年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含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含2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财务人员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具有2年(含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具有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7.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不得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除允许设立1处固定经营场所外,不得对外再设立营业柜台或分支机构;

8.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和设立审批程序

1.发起人申请。(1)发起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大会同意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并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全体社员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2)发起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时必须提报试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就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分析研究;筹建方案必须对组织机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备、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等事项作出组织和安排。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发起人申请后,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落实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联系人员、管理措施后,向市领导小组申报,申报时须就风险控制和处置作出书面承诺。

3.市级审核报批。依据省指导意见和监管办法,由市农业局、供销社出具推荐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由市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报批。审核审批时,发起人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筹建方案、发起人协议书;(2)试点审批表、牵头发起人报名表、从业人员登记表;(3)经全体社员同意修改,并签名、盖章的章程(草案)、发起人基础股金到位证明、主要管理制度;(4)拟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主要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5)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依法、规范运行及风险自控、自担的书面承诺;(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相关资料;(7)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发起人营业执照、发起人近两年经审计的无指定用途的审计报告;(8)申请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依法、规范运行,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的书面承诺;(9)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组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申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及信用互助业务部的设立工作。

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辅导,对经辅导符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规定的,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

5.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持“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

6.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名称或住所;(2)变更社员;(3)修改章程;(4)更换理事长、监事长、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经营管理

1.明确资金来源。互助资金来源包括符合条件的社员自愿承诺出借的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股金等可用于互助的资金,其中货币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专项基金等,需经社员大会同意后方可用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年度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根据社员的资金需求情况,经社员大会同意后提出,一年允许变动1次,不得随意变动。严禁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2.科学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经监管部门备案同意,可适当扩大地域范围和资本规模,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镇街,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

3.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镇街。法人社员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且近2年连续盈利。建立信用互助成员名册,经社员大会同意后,一年允许变动2次,不得随意变动。

4.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每位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5.加强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位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6.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互助资金只向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投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用于支持社员生产经营的资金不得低于互助资金发生总额的80%。坚持“小额、短期、分散”原则,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不得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累计发放额度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5%。试点合作社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允许以社员股金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

7.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社员在其存放资金额内,可采取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其存放资金额的,应采取社员担保、联保方式,也可采取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资金投放程序可以参照金融机构的做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申请、论证、审批、担保制度,做到放前调查、放时审查、放后检查、逾期追查。评议小组应明确专人对资金借用社员有关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信用程度、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并签署意见,经评议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借用。对申请借款的社员,应坚持“前款不还,后款不借”的原则,促其按期还款。建立健全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相适应的财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凭证,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呆账准备金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试点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8.依法合理分配盈余。社员借用互助资金可收取资金使用费,其标准可参照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利率,不得随意提高使用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真正体现信用互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信用互助业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一般每年返还1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9.与银行业机构对接合作。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快捷、便利、服务优质的原则,必须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试点账户开立、互助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托管银行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吸收和发放资金,应当通过合作托管银行结算,由合作托管银行为社员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设置资金池,吸收和发放资金以及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交易。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管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以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

(四)监督管理

1.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信用合作所必备的知识和经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从业知识考试并取得任职资格。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能力水平。

2.加强现场监管。根据监管需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试点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试点合作社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试点合作社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试点合作社进行专项审计或尽职调查等。

3.加强非现场监管。试点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试点合作社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必要时可以向试点合作社社员通报有关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成立金融专家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银监及有关银行专家定期就合作金融试点业务开展及监督管理工作召开会议,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五)风险防范与处置

1.风险防范。(1)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季度将互助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列表公布,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按年度报送合作社经营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发生社员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生可能影响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2)合作托管银行要对试点合作社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试点风险防范工作。

2.风险处置。(1)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接到试点合作社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试点合作社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并监督实施。(2)在处置过程中,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发布信息。对处置过程中引发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政府。(3)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农业、供销、公安、财政、工商、人行邹城市支行、银监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可对违规试点合作社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下发整改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撤销其试点资格。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社员大会表决可以自愿退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邹城市农村合作金融试点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农工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民政局、供销社、财政局、工商局、法制办、人行邹城市支行、银监、农商行、农行邹城支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从满足农业农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风险出发,通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完善扶持措施。市政府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以风险补偿、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试点工作的开展。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发展的激励机制。

(四)加强教育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持续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金融管理、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合作金融等相关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让信用互助知识进村进户,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识别防范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工作经验。把握好宣传导向,加强正面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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