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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崇政办发(2016)45号)

2016年07月12日 10:25来源:中国·崇左点击量:0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崇政办发(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促进家庭农场快速规范发展,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崇左市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崇政办发(2016)45号)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家庭农场为抓手,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市场化和生态化的发展要求,努力发展新型经营创新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发展模式,促进我市现代农业规范、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二、发展原则

(一)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保障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承包收益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发展甘蔗“双高”基地建设和肉牛肉羊养殖家庭农场,支持鼓励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二)坚持稳步发展。发展农村家庭农场要把握形势,坚持标准,稳步适度发展。必须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突出区域资源、环境和文化特色,科学配置种、养、加、销比例,鼓励产业间联合与协作。

(三)坚持规范发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有序吸纳流转土地,扩大种养植规模,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出率。

(四)强化政策引导。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要素保障、政府服务等措施,培育发展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培育家庭农场70个以上,其中每年培育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个以上,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5个以上,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家庭农场达到420个以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50个以上,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75个以上。

四、家庭农场基本建设标准

(一)糖料蔗“双高”基地家庭农场,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建设面积200亩以上。

(二)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三)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四)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五)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和总收入。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六)家庭农场的认定,根据家庭农场的主营产业,有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工作重点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管理与服务,认真抓好规范化创建工作;要以“蔗糖业”、现代农业示范区、“菜篮子”和“林业生态经济”产业为重点,按照“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着力破解当前农村土地“细碎化”经营、劳动力数量减少、农业效益提升缓慢等问题,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强化注册登记服务。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强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创办者进行注册登记。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免收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相关费用。

(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明确产权,规范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动态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鼓励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   

(三)开展示范创建。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农、林、牧、渔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家庭农场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不断提高,成为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实开展家庭农场商标注册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工作,认真执行家庭农场财务核算制度,着力培育发展高标准、高效益的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由各县(市、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中选优推荐,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初审,报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评审、公示后认定。

(四)加强家庭农场人才支持。建立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普及等专业培训班,尽快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主,全面提升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素质。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实用人才、返乡农民、复退军人、农民企业家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家庭农场建立长期协作关系,联合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试验与推广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增产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实行政策扶持。凡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直接从事种养业家庭农场的设施用地。市政府每年要预算安排一定扶持资金用于奖励家庭农场建设,2016年起,凡是在崇左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奖励5000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奖励3-5万元,并出台相应的奖励办法。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扶持资金奖励家庭农场建设。优先扶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甘蔗“双高”基地建设、草食肉牛羊养殖、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家庭农场,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将家庭农场,特别是示范家庭农场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将家庭农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享受对象范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市、县两级示范家庭农场,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支持。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家庭农场培育建设的扶持政策。

(二)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对家庭农场的授信活动,推进农业保险创新,扩大家庭农场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和保费优惠额度。鼓励金融担保机构创新以家庭农场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抵(质)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并优先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降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风险。各县(市、区)财政对家庭农场贷款,要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

(三)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探索科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联场结对服务制度,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业机械、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标准化生产。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四)引导家庭农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稳定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指导各县(市、区)创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农机局要围绕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指导各地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布局,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工商局要加强全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动态管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实施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为家庭农场解决必要的农业设施用地。市级其他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为加快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尽职尽力。

附件:2016年至2020年底发展家庭农场计划表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转自:http://www.chongzuo.gov.cn/xxgk/jcxxgk/zcwj/gfxwj/sbjzfwj/201607/t20160708_56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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