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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

2016年07月14日 14:19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示范性家庭农场为导向和抓手,引领带动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开展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冀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促进衡水市家庭农场发展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2014年以来,我市家庭农场快速发展。截止今年5月底,全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经达到2406家。但各地家庭农场发展中仍存在不平衡、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家庭农场甚至出现了土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规范引导。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要求,坚持“群众自愿,因势利导,强化扶持,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的发展思路,推动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要规范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严格资格审查,严格把握家庭农场准入条件;要严格审核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家庭农场是有农业经营能力和守信的经营主体;加强家庭农场发展动态监管,保证生产经营项目和过程合法,耕地利用合法;指导家庭农场建立生产经营、培训学习、资产财务管理、内部管理等制度,设立全面反映家庭农场生产过程、经营状况的台账、销售记录和财务核实账簿,确保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鼓励家庭农场在种植业使用绿色防控新技术,在养殖业使用生态养殖新技术,开展种养结合生态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注册商标,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着力培育发展高标准、高效益的家庭农场。

2014年全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总数要达到2500家(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各县市区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以“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品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为标准,引导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种植、养殖大户注册家庭农场,成为法人实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更好发展。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承担各级财政专项补助项目,落实奖补扶持政策,如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农业(林业)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技术指导和社会化服务等,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系统掌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和指向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与金融办、农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研究支持家庭农场融资的抵押担保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简化审贷流程,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降低融资成本和信贷风险,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尤其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发挥“主办行”的作用,对家庭农场融资进行重点支持,提供综合服务,确保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深入开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经营主体职业化。由本地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自然人开办,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二是经营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瓜菜和畜禽水产种养殖、林果等主要产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期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水平。三是生产标准化。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农场有关制度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广泛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是管理规范化。经工商注册登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场所,悬挂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的名牌;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有产业发展年度目标和生产计划,有规范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状况。五是营销市场化。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有完整的销售记录,销售渠道稳定,以订单农业生产为主,与加工流通企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等建立了稳固的产销关系;实行品牌销售,市场竞争力强;参加或组建相关的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以上要求和衡政〔2013〕68号文件规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积极性。要按照不低于总数10%的比例,兼顾种植、养殖各产业,选择一批基础设施完善、土地成方连片、生产管理规范、经营效益较高、发展前景广阔、交通便利、对周边农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家庭农场,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并突出抓好2个示范典型,切实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三、加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管理和扶持。

市农牧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确认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统一颁发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牌匾。要逐级建立和发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有关家庭农场的各项扶持政策。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管,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示范条件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如果被评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经营中违法违规,被工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5年内不得承担农牧(林)业项目。市、县财政对评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可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农牧、林业部门按照《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进行测评,对综合得分达到基准分80分的,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从高到低择优确定享受奖补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接受社会监督,测评内容、评分标准和测评结果在《衡水日报》等公共媒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认定公示结果;如有异议,按考评情况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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