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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08月01日 10:41来源:广州市政府网点击量:0

广州市将从规划报批入手加强对农民无序建房及违法建设的监管。近日,《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其中明确,村民自建房也要进行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等工作。全文如下: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的统筹协调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建设、水务、城管、环保及林园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审批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有关费用

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验收测量、房地产测绘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农村建房方案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编制图集应当凸显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的一致性。

第七条 证件及文号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再分发给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使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穗国规+区简称+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

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 用地计划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区单独申报。

第九条 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红线

办理村庄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该村或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村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部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村庄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全部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鼓励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或经济联社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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