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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6年08月08日 10:53来源:衡水市政府网点击量:0

衡水市委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的监管,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和分级备案制度,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等,全文如下: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字〔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5〕45号),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流转坚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引领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片面追求经营规模,防范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而引发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风险和隐患,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地农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只能搞农业,通过加强准入审查和监管,杜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进一步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保障农产品生产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2、坚持依法规范。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强化政府扶持引导,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3、坚持适度规模。明确本地区适度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工商资本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4、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特色和产业规划,明确本地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规范要求,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健康有序开展生产经营。

三、正确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重点领域和范围

1、引导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鼓励工商资本发展现代种养业。支持工商资本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我市农业进一步提档升级上水平。引导工商资本增强社会责任,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3、支持工商资本开发农村荒地资源。在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遵从农用地开发利用规划,鼓励工商资本通过股份合作开发农村荒地。工商企业租赁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应当事先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四、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

1、严格控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面积和期限。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面积和期限实行上限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会同农工、国土等部门研究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确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上限,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原则上,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应控制在本县市区行政村平均耕地面积以下,对整村耕地租赁的要从严控制;首次租赁农地面积一律不得超过县市区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须经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扩大租赁规模。对于租赁期限,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2、规范土地流转方式。提倡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重点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须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对拟转让农户和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同意其转让。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未经出租土地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出租土地的农户对未经自身同意转租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租地合同,收回出租土地。

五、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和分级备案制度

1、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农工、国土等部门参加,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参与的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 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审核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主体资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资信情况)、农业经营能力、租赁农地规模和用途、预期效益、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土地受让企业(组织或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后,在租赁土地所在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受让审查申请表,一并报送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或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租赁农地500亩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审查审核,租赁农地500亩以上的以县级为主、乡镇配合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一般在接受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审查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并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留存。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准予租赁农地,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禁止或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在粮食生产核心区、产粮大县、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各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于每年年中、年底分两次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农牧局。

2、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乡镇、县市区为主建立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村民委员会和县市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村委会负责将每个租赁本村农地的主体情况,报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的、整村租赁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后再报所在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租赁农地规模超出县市区控制上限的,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市农牧局备案;租赁农地规模超出县市区控制上限3倍以上的(含3倍),市农牧局备案后报省农业厅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建立逐级汇总上报制度,及时把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对不实行备案制度的,要逐级督促整改落实;由此发生违规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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