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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最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2016年08月09日 10:28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精神,按照河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机构人员平稳整合、基金资产安全整合、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体制、完善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整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积极稳妥、有序衔接。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不得自行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整合期间,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健全机制、提升效能。健全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现精准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目标任务。2016年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等统一。2017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任务

(一)完成审计工作。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底数清楚。

(二)整合资源和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机构、编制、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一并整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产、资金和档案的整合工作按照财政、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以本方案印发时间为节点,市、县两级现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职行政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整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调的在编人员维持现工作岗位不变。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外人员是否整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市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整合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及市中心五区(路南、路北、开平、古冶、高新)经办机构在编在职人员整合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市中心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须明确科室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宣传及与市级部门和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沟通协调等工作。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分别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专题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后,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为整合后的行政处室、经办机构核定编制。

(三)整合两项基金。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基金、风险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负结余和2016年按权责发生的各类资金缺口,按原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予以补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得调剂使用。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外,不得自行制定出台政策。

(四)整合信息系统。市、县两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直接结算。

(五)整合政策制度

1.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配偶和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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