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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2016年08月09日 14:29来源:合浦县政府点击量:0

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发[2016]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合浦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7月26日

合浦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2016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6〕36号)精神,下达给我县今年的直补订单收购任务是10000吨,为了做好我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工作,进一步保障全县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合浦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1.直补范围和方式。2016年在我县7个粮食主产乡镇实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详见附件)。

2.直补的对象。在有订单直补收购任务的乡镇、村内种植粮食,并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要求,签订单收购计划并按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标准

1.资金总额。2016年安排我县直补资金总额240万元(分乡镇计划详见附表)。

2.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 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2016年全县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10000吨,其中:普通早籼稻7500吨,晚籼稻2500吨(分乡镇计划详见附件)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晚籼稻下同)。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具体要求是当年生产色泽气味正常,水份13.5%以下,出糙率75%以上,杂质1%以下,无泥谷、无芽谷)。

3.收购价格。普通稻2.68元/公斤,普通晚稻 2.78 元/公斤。 

4.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为2016 年7 月1 日至2016年10 月31 日,普通晚籼稻为2016年1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各订单粮收购企业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收购时间。 

三、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对订单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资金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统贷统还(具体办法按2013年有关规定执行)。 

县工商局和各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和哄抬价格、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总之,各乡镇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16年我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按照自治区下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我县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含种粮大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别人承包土地种植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户(含种粮大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数量不足500 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1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的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10 户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含种粮大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含种粮大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1式3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1份,财政所1份。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本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承包田地种粮亩数、实际种植面积、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各订单乡镇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含种粮大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县下达的计划。县在计划分解到乡镇时,可以考虑到各乡镇农户(含种粮大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县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三部门在本县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5.县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凡不是农户本人持证来交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必须持有委托的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村委、村民小组或粮食经纪人代为售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也不能发放直接补贴款。考虑到时农户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农户少送部分进行调剂(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不超过3%,最多不超过6%),即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对超计划收购的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收购及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另行负担。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70%逐级预拨到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售粮农户(含种粮大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补兑付给农户。

(四)开通“订单粮运输的绿色通道” 

为了方便农民售交售订单粮以及订单粮、储备粮调拨、运输的方便,运输车辆可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或粮食储备、购销企业的粮食调运凭证,本县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合山高速公路、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给予承运订单粮、储备粮的运输车辆免检通行的方便,以确保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县10000吨的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任务的收购、集并、调拨任务的按时完成。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晚籼稻先由县政府组织粮食、财政、农发行检查验收,然后对为转自治区储备的,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组织验收,普通早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普通晚籼稻转自治区储备用于军粮供应。按军粮晚籼稻储备模式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储备方案由自治区粮食局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确定,并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承储,盈亏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农发行根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和动用价差等各项补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主审贷。 如我县需用上述粮食的,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订单粮食的调拨 储备订单粮食的调拨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根据储备订单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的原则下达订单粮调拨计划,县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转储部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的负担,各订单县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核定为0.08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县农发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相关储备粮订单粮收购企业发放贷款。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县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转自:http://www.hepu.gov.cn/html/file/-article-34-4047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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