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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办法”正式实施保障期限延长至5年

2016年08月09日 15:32来源:住建部网点击量:0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公租房办法”)日前正式挂网。“公租房办法”共8章54条,涵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等内容,与此前发布的试行办法相比,其主要修改内容更贴近民心,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体,其中,保障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孤儿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

孤儿申请年限“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

“公租房办法”以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基础,以切实保障和改善群众居住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以及“适度扩面惠民利民与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公租房办法”将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体。其衔接了广州市2015年出台的扩面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为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预留了政策空间。二是适当照顾孤儿,将孤儿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使符合条件的孤儿能尽早实现“住有所居”。三是关怀“新移民”,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满足申请人家庭团聚的愿望。

多措并举加大住房保障惠民力度

从“公租房办法”可以看出,广州市正多措并举,以加大住房保障惠民力度。

“公租房办法”把保障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为保障对象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便于其逐步积累家庭财富、逐渐摆脱贫困,进而退出住房保障,使公共资源能循环可持续发展

同时,“公租房办法”优化了租金标准、梯度收缴租金。明确租金标准除了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之外,还需要结合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使租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负担。其中,对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分档计租。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延续以往做法,按优惠租金计租。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公租房办法”还明确,双特困家庭轮候期间可领住房租赁补贴。双特困家庭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开始,即可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期间先行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以便能尽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

对于房屋分配,“公租房办法”照顾到了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方面的实际困难,明确在分配入住时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

“公租房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程序,确保依法公开公平规范准入审核程序。一是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环节,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更加详细的工作指引;二是进一步规范、细化区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的复核环节,并明确各环节工作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公租房办法”也规范了退出机制。结合各区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期满审查难以有效推进的问题,着重规范了保障对象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以及未按期进行期满审查的具体处理措施,进一步优化了期满审查程序。同时针对部分保障对象缺乏配合核查意识的问题,规定保障对象配合核查义务。

对于信息公开问题,按照“公租房办法”,应主动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计划、分配政策、分配对象、退出情况等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公开透明运行。与此同时,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开外,应当予以保密。

“公租房办法”还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激发市场活力。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增设专章对其投资方式、土地供应方式、支持政策、供应对象、租金标准、运营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引导、发挥民间资本的强大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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