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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2016年08月11日 11:24来源:驻马店国土局点击量:0

驻马店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4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和郊区、镇区范围内及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市区和郊区:

市区具体包括11个街道(人民街道、东风街道、西园街道、新华街道、南海街道、老街街道、橡林街道、雪松街道、顺河街道、刘阁街道、香山街道)和4个行政区划办事处(金河办事处、金桥办事处、金山办事处、开源办事处)辖区。

郊区具体包括4个乡辖区:关王庙乡、胡庙乡、古城乡、朱古洞乡。

(二)各镇镇区:

1.水屯镇:东到石庄村委西老交警三中队,西至张庄小铁路东,南至孟庄村小铁路南加油站,北至水屯中学。

2.蚁蜂镇:西至黄西河东侧,北至大王庄东北侧,东至七蚁路西侧,南至彭楼村地界北侧。

3.沙河店镇:东至沙河店镇东边界,西至五团路-赵庄-洼里,南至南干渠(洼里-范庄-岗庄),北至汝河北岸200米。

4.板桥镇:东界,十三香路南至板桥南干渠(寺后)—沿水口线水田河。西界,马冲村委辛庄—湖理头窝—盆窑—马冲—板桥林场—板桥水库坝;南界,板桥水库与英刘村委小英刘庄地界—英刘村委陈庄—寺后;北界,水口线刘爬界—陡咀村委何庄—大葡萄架—陡咀—马冲村委八亩坪与板桥林场交界—马冲村委辛庄。

5.诸市镇:东至金水路,西至金河路,南至五龙路口,北至汝河路。

(三)工矿区: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驻马店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工矿区。

二、土地等级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一级土地范围:古吕路—京广铁路—练江大道—石武高速铁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二)二级土地范围:

1.创业大道—京广铁路—古吕路—石武高速铁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2.古吕路—驿城大道—汝河大道—京广铁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3.练江大道—京广铁路—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合围区域的土地。

4.汝河大道—铜山大道—练江大道向西延伸—平山大道合围区域的土地。

5.洪河大道—石武高速铁路—练江大道向西延伸→平山大道合围区域的土地。

(三)三级土地范围:

1.重阳大道—京广铁路—创业大道—石武高速铁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2.汝河大道—驿城大道—古吕路—京广铁路—柏城路—107国道—古吕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汝河大道—107国道—靖宇大道—京广铁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3.汝河大道—京广铁路—建设大道—石武高速铁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4.东至平山大道,西至刘阁与胡庙交界处的驻泌公路(雪松大道)两侧临路的应税土地。

5.创业大道—石武高速铁路—洪河大道—平山大道合围区域的土地。

(四)四级土地范围: 征税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三级土地之外的土地。

说明:1.凡属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属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2.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如有等级重复划分区域,按照高等级标准纳税。

三、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仍为:一级土地10元,二级土地8元,三级土地6元,四级土地3元。

四、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从2015年1月1日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同时废止。

附件:驻马店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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