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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

2016年08月11日 14:16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乌政办字〔2016〕43号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和农牧业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引导农村牧区土地(指承包耕地)、草原(指承包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结合乌兰察布市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草原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坚持走生产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之路,以打造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到2020年,全市土地经营规模化率达到50%以上。

二、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进程,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业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农户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撂荒土地自愿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一次性流转出去;鼓励外出务工农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鼓励农民互换并地,解决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具备条件的地方,争取实现一户一块承包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服务功能。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草原规模效益。大力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土地变股权,农户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的土地流转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承包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三)支持开展农户土地托管服务。支持发展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鼓励农机合作社及其它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全程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务,辐射带动农户增加规模收益。

(四)规范建设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引导农牧业龙头企业采取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形式,与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分享农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收益,共享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成果。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产地批发市场,鼓励发展“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企业+批发市场+农户”等多种产业经营模式,按照公平对等的原则,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惠共赢、共同发展。引导发展区域性联合会、产品协会、行业协会,不断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五)探索发展农牧业园区、混合所有制经济。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科学规范发展农牧业产业园区。在推进农村牧区改革试验区、现代农牧业示范区、农牧业标准园区建设中,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六)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工商企业到农村牧区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业等,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鼓励基层多种形式的创新创造。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农民群众欢迎,都要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支持基层先行先试,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试验、创新创造,实现农牧业的创新驱动发展。

(八)各地要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草原流转模式,提高草原利用率和产出率。

 

三、健全完善扶持政策

(一)对依法取得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经营权的主体,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在政策规定内,按照流转双方的合同约定,享受公共财政关于种养业方面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对符合农机购置条件的要优先安排。

2.兴办、联办的农牧业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支持农牧业发展、民营企业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领办、创办农牧民合作社,享受国家扶持农牧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4.产业基地建设,享受各级财政性以奖代补和农业保险政策。

5.对流转经营规模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方面,同等条件予以重点倾斜,优先立项。

6.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市政府在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机具购置方面给予奖补。特别要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对不易流转的旱坡地进行连片开发整理再流转的做法。各旗县要因地制宜制定奖补政策,整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土地流转。

(二)优先支持规模化生产。国家对发展农牧业生产的各项补贴新增部分,要优先落实到从事规模化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按照实际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把农牧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比照市级农牧业龙头企业相关政策,给予实力强、资信好的农牧业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市县两级政府担保公司,要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担保服务的力度。有关部门每年要向金融机构推荐运行规范、带动能力强的规模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开展对运行规范的规模经营主体实行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和营销贷款试点,探索用土地经营权、农牧业设施以及动物活体抵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出台抵押资产登记制度、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资产处置办法。

(四)大力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各地要扩大对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抓紧制定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诚信备案制度。要进一步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1313”示范社建设行动,每两年建设10家国家级、30家自治区级、100家市级、300家县级示范社,支持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注册自有商标发展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通过合作与联合发展跨区域跨产业的联合社。要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牧场、示范合作社名录,予以优先扶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与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围绕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加大新型农牧民科技培训、新型农牧民创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的实施力度,重点对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牧民合作社领办人、农牧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生产技能、经营能力和创业能力培训,造就一支适应农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农村人才队伍。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建立现代农牧业职业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加快发展农牧业职业教育和现代农牧业远程教育。

四、完善土地草原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一)健全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推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年内各地必须建成县乡村三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站)。县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要设在农牧业局,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服务设施和机构人员,建立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有形市场,设置交易大厅和洽谈室,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双方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采集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交易合同签订指导、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服务。乡级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设在农牧业综合服务站,必须有2-3人专门从事此项工作。村级设立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站,由村干部兼任土地草原流转信息员,负责收集、提供流转信息,协助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要高度重视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人员经费保障到位,达到“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设施)标准,符合中央关于“事有人办,责有人负,有钱办事”的要求,逐步形成县乡有服务中心、村有服务站,上下贯通、分工明确、覆盖全市的县乡村三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网络。要加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信息库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管理和服务。

 

(二)建立土地草原流转合理估值定价机制。为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的产业,不同的片区,制定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低指导价,具体流转价格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流转交易平台竞标确定。提倡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或根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租金标准的办法,确保农牧民长远土地草原收益不降低。

(三)建立土地草原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旗县仲裁机构和乡村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在土地流转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利用现有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土地草原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健全和完善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落实仲裁工作经费,及时有效解决土地草原流转纠纷。

五、加强土地草原流转行为监管

(一)加强流转土地草原的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草原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非牧建设。严禁毁坏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和草原“非农化、非牧化”,严格用途管制。坚决遏制撂荒耕地行为,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其行为。

(二)规范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行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属于农牧民家庭所有,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牧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完善流转行为。一是要规范完善流转合同内容,推广使用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流转合同文本。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②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流转方式;⑤流转土地的用途;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⑦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⑧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⑨违约责任。二是要做好流转合同鉴证工作。土地流转当事人必须向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关键是要明确流转双方违约责任,教育双方强化守信、履约意识,强化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使流转双方吃上一颗“定心丸”。三是建立土地草原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要建立土地草原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由乡镇苏木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备案,100亩以上要报旗县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清册台账。各旗县市区要将过去已形成的100亩以上流转事项进行登记。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三)实行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有效监控。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分级备案、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引导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农牧业、财政、发改、国土、住建、水利、林业、人社、民政、公安、税务、工商、编办、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引导土地草原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业部门,由其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

各地要强化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牧区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用途监管,严禁用地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财政部门要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人社、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要组织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进城农牧民落户和住房、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要将引导、扶持、监管和服务土地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工作提上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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