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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016年08月11日 14:19来源: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点击量:0

2016年哈尔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6年,我市补贴工作要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 的总体要求,调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方向,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食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提升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加强补贴过程监管,强化补贴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补贴资金分配依据及规模

补贴资金分配主要依据我市农作物播种面积,兼顾上年度县(市、区)资金使用效率、贫困县倾斜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2016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规模为6870.5万元(其中含森工170.5万元),2015年市辖区结转171.71万元,按照《关于加快实施2016年全省农业机械化建设的通知》(黑农委〔2016〕44号)要求,2016年继续使用,各县(市、区)分配资金见附表。

三、实施范围及重点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是全市各县(市、区)及森工林业系统。补贴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按照我市全程机械化的发展要求,加快提升粮食收获、烘干及深松整地、秸秆处理等薄弱环节的机械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区(县、市)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责任。成立由县主要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政策的重大事宜,监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制定市、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收到省下发的《黑龙江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哈尔滨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编制本地《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本地补贴重点、资金安排意见、购机方式、时间及补贴对象的确定方法等。各县(市、区)的资金使用方案要经市农委审定批复后实施。

(三)补贴政策实施时间。各县(市、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各项工作。全市购机补贴时间统一定为: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农机购置“敞开补贴”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8月20日。

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四)开展政策宣传。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得到批复后,要立即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将本年度“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政策及本县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程序、采取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的方式等信息及时向购机者公布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有享受农机补贴愿望的购机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补贴资金结算。各县(市、区)农机部门汇总结算信息后,向本地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到购机者银行卡中,并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将有效补贴数据确认为“已结算”状态。

(六)验收与总结。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在2016年11月20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附:具体资金分配表下翻可以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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