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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新)

2016年08月11日 16:28来源:铜陵市信息公开网点击量: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结合铜陵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巩固和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深入推进“高端人才优先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外来人口本地化”,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能力,打造新常态下铜陵发展新优势,努力实现产业转型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加快建立与幸福铜陵建设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可以申请为我市常住户口。全面落实人才落户政策。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市辖铜官区义安区、郊区城乡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迁移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枞阳县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户口管理,2020年前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

(三)积极稳妥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且未落户的问题,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取消职业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注,居民凭我市县区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享受相应的政策。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相关制度与户口相剥离。

(五)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使其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本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本地参加高考的资格。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六)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七)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户口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建立公民如实申报户口责任追究制度,对公民未能如实申报户口事项,弄虚作假办理户口的,公安机关通报相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办理假户口的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军人等,一律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本地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巩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农民意愿,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下,县区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政策,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

(九)完善并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措施。统筹城乡入学招生政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和对口招生,来铜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到相应阶段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学生继续免费享受国家课程教科书。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学生和来铜务工、经商随迁子女享受国家、社会资助和免学费权利。

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免费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与培训,继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机构布局,统筹配置城乡卫生资源,提升卫生计生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水平。继续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计划生育及奖励扶助政策。

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巩固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畅通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通道。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做到未征先保、即征即保,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逐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统一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逐步落实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各项措施。

统一城乡交通等事故赔偿标准,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政策,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大力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实施文化“普惠工程”,扩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

完善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优抚安置政策。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我市的,子女退役后享受市统一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相关手续转入我市后次年开始执行市统一标准。

城市人口到农村租赁房屋或创业就业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当地就医、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有关政策。完善市域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强化工作落实

(十一)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调整充实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平稳落实。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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