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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08月15日 09:10来源:点击量: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合肥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我市综合医改关键之年。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要求,提出我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实现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双满意、推进“健康合肥”建设为目标,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重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突出破除药价虚高、公立医院补偿、基本医保统筹管理等关键环节,注重破解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提高改革行动的协同力,进一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落实政府责任。制定《合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编制各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予以保障。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水平,投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公立医院长期账务纳入政府性债务平台统一管理,区分债务类别和性质,根据市属医院长期债务审计结果,按有关规定和原则逐步化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

2.健全合理补偿机制。取消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及时审核、批准和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发挥好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统一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法定代表人聘任等重大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落实全面预算管理、财务报告和城市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制定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对市属医院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财政补助挂钩。(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完善人事薪酬制度。积极推进编制备案管理改革,科学确定公立医院备案编制总量和岗位总量,备案编制人员与审批编制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待遇一致。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由医院按照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简化程序招聘,结果公开。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考核及分配办法,全面实行改善服务专项绩效奖励制度,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提高到35%以上。落实院长年薪制,年薪经考核后由财政据实安排。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情况通报和公示制度。对辅助、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以及抗生素和用量异常增加的药品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出院患者按临床路径管理比例三级医院提高到20%以上,二级医院提高到4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城市三级医院推进日间手术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合理安排门诊医师人次,全面推行门诊分时段预约,预约挂号占总门诊比例达到15%以上,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50%以上。城市三级医院应将不低于40%的专家门诊号源放在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或医联体对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产科、儿科专科建设。加强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参与单位:市残联)

(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7.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以利益为导向的医联体运行机制。规范完善医联(共)体内部管理、考核、利益分配制度。严格落实省制订的16个分级诊疗病种的诊疗指南及规范,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引导群众有序就诊。(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残联)

8.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订出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完善家庭医生激励制度。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开发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合理设置服务包,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在财政、物价和医保政策上予以支持。推广签约医生开具长期处方和上级医院用药医嘱延续处方,保障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用药连续性。鼓励支持庐阳区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大胆探索,并适时在全市推广,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向纵深发展,争创全省、全国典型。(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残联)

9.加快县域医共体建设。以县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县域医共体,在肥西县试点的基础上,其他县(市)应于2016年下半年开展医共体建设。新农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医共体牵头单位实行按人头总额预算包干,用于辖区居民门诊、住院、必要的转诊以及医保补偿方案规定的费用报销。规范和完善医共体内部管理与考核制度,合理分配结余资金,充分调动县、乡、村各级医疗机构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0.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的推广,提升县域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引导城市医生到基层开展全科医疗服务、专科专病医联体建设、城乡对口支援、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和农村。(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残联)

(三)深化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改革。

11.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实行“临床路径+按病种付费”制度改革,探索按病种付费浮动定额管理机制,到2016年底,公立医院40%以上的住院患者实现按病种付费。制定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结合的付费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医保付费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牵头单位:市医改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2.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总体部署,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机构整合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24号)精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试点任务。(牵头单位:市医改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

13.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健康脱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实行大病报销、慢病救助,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牵头单位:市医改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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