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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6年08月15日 17:00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是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严格按照《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应向县征收办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划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图;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四、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县征收办应组织规划、城管、住建、房管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市政府第10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八、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回迁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同等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补差价;回迁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成本找补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找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回迁房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一并计入房款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补足40平方米不补价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范围内另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和本《通知》发布后分户致使户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九、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400元;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500元;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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