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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版)

2016年08月19日 09:13来源:经济促进局点击量: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科学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使用监督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区政府成立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统筹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和重大事项决策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部门和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等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本业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抽取部分项目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配套资金;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的对象为我区涉农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涉农企业应当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

(一)在深圳市注册,项目经营所在地在宝安区或其产品主要供应宝安区的涉农企业;

(二)在对口扶贫地区注册,项目经营所在地在当地且产品主要供应宝安区的涉农企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省、市以及宝安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的农业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区内种植业、渔业、农产品加工及保鲜的生产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对在我区农产品供应方面有贡献的企业和农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进行奖励,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实施补贴;

(三)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主要用于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科普及应用,扶持农业信息化发展;

(四)品牌农业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引导发展宝安农业自有品牌战略,奖励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农产品品牌建设,促进沙井蚝等宝安传统特色农业的发展;

(五)农业土地开发项目:主要用于我区国有农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

(六)其他项目:包括上级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或者应急类农业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报主体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申报主体未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大额的现金支付、无发票等情形;

(四)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 涉农企业的补贴类项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不含50%)。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主要对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有关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且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经济作物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渔业:主要指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苗种繁育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建造、更新及改造;

(三)农产品加工及保鲜:主要指农产品的分拣、包装、初级加工、储藏保鲜、屠宰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十七条 “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猪供应奖励

对供应我区生猪,供应量在前三名的企业,依次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资助我区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农产品标识建设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三)农产品标准制定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我区农产品配送企业、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五)动植物疫病防治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我区动植物疫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疫病强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项目。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的研发、推广、应用,以及数字化精准农业、农业电子商务,工厂化养殖,农业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九条 品牌农业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我区农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一)名牌企业建设奖励

1.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我区农业企业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6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上述龙头企业称号可叠加奖励。

2.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总部落户在宝安的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60万元;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农业企业资格荣誉认定奖励。我区农业企业获得国务院、农业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农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或宝安区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品牌基地建设奖励

1.区内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奖励

我区蔬菜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区果园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区水产养殖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基地获得不同级别认证的,奖励就高不就低;若已获得奖励的基地获得更优级别的基地认证的,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2.区内农业示范园区奖励

对区内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

区内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等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若同一产品拥有一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驰名商标等省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宝安传统特色农业补贴项目

为了鼓励我区传统的农业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本专项资金对富有宝安农业特色,积累了深厚的品牌文化,在宝安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传统农业产业项目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1.沙井蚝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引进技术、建设沙井蚝养殖设施和蚝产品加工设施、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沙井蚝品牌的项目,采取“先投入后补贴”方式,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宝安传统特色农业养殖用海费用补贴。标准为缴纳海洋主管部门用海费用的8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其他宝安传统特色农业补贴项目。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第1、2项补贴可以同时申请。

第二十条 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农业用地改造项目主要保障我区国有农业用地(包括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和维护项目主要用于我区国有农地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及地块围网。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的明文规定,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农业应急类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核定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及时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等内容,并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涉及土地承包的项目及街道所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道农业主管部门,由各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单位直接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至区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并对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项目所在街道办意见。

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对拟资助项目进行筛查,将符合条件拟资助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以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项目,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制发会议纪要;

(二)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按以下层级审定:

1.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制发会议纪要;

2.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报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助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经查实收回所得补贴,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取消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再聘请为本办法资助项目的评审、评价、鉴证专家;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后,2013年12月31日印发的《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深宝府办〔2013〕16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岱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岱山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如有宝安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宝安区农村产权交易

转自:http://www.baoan.gov.cn/xxgk/xwzx/tzgg/201608/t20160815_1074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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