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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台农村土地流转奖励政策 最低奖励200元/亩

2016年08月22日 14:43来源:东莞市农业局点击量:0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东莞市财政设立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土地流转双方是指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和流入方。《细则》全文如下:

东莞土地流转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集约利用耕地,根据《关于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鼓励弃耕、厌耕以及生产规模偏小、经营管理粗放、种养效益不佳的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分散低效的耕地逐步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围绕都市农业发展目标,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三条 遵循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奖励引导为辅,重点支持规模流出、适度倾斜水乡地区,申报机制公开透明、奖励资金直补到户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土地流转双方是指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和流入方。流出方为村组集体或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市户籍农户;流入方为在本市从事农业种植经营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

如今后市政府出台水乡地区镇街统筹土地的流转奖励方法、标准及相关政策措施,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对流转耕地合同期5年以上、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有详细规模经营计划并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基础奖励

1.流出方奖励。根据流转合同期限长短和规模经营面积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1)流转期限5年以上,规模50亩以上,奖励200元/亩。

(2)流转期限10—14年,规模100—299亩,奖励300元/亩;规模300亩以上,奖励400元/亩。

(3)流转期限15年以上,规模100—299亩,奖励400元/亩;规模300亩以上,奖励500元/亩。

2.流入方奖励。给予1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二)追加奖励

从流转次年起,对合同期限较长、流转规模较大的流出方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和规模经营面积大小给予追加奖励。

1.流转期限10—14年,规模100亩以上,每两年奖励200元/亩。

2.流转期限15年以上,规模100—299亩,每两年奖励200元/亩;规模300亩以上,每两年奖励300元/亩。

(三)上述奖励政策对水乡地区适度倾斜,奖励标准在全市基础上提高20%。

第七条 在同一流入方分别与多个流出方签订合同并实现连片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如果流转合同期限不一致,则以期限最短的合同计算规模经营期限。

第八条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流出流入双方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土地流转后未按经营计划实施,处于丢荒失管状态的。

(二)经营主体5年内因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处罚的。

(三)耕地流转后用于林木种植等非农业生产的。

(四)土地流转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及严重损坏土地农业生产功能(包括破坏土地耕作层、污染土质等)的。

(五)其它不适宜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原奖励政策接受过奖励的流出方,如果符合本细则追加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本细则标准纳入追加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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