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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2016年08月23日 17:30来源:博白县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白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博白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日

博白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6〕36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进一步保障全县粮食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博白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我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县粮食安全,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罚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1.直补范围和方式。2016年在各镇实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

2.直补对象。在我县内种植的粮食并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标准

1.直补资金总额。2016年全区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2亿元,其中我县的直补资金为360万元。

2.直补标准。对列入订单直补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2016年我县收购任务为15000吨,其中普通早籼稻11000吨、优质稻 (含专用稻)4000吨。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早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我县统一价格为:普通早籼稻2.68元/公斤,早籼优质稻和专用稻2.76元/公斤。

4.收购时间。201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

农发行博白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做好订单早籼稻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订单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的资金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统贷统还(具体办法按2013年有关规定执行)。优质稻(含专用稻)贷款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县工商局按照自身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镇,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社区),由村(社区)根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别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数量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1户代表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l0户农户。村(社区)委员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造册(1式3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社区)自留1份,送粮食收购企业1份,送财政所l份。村(社区)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是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的,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承包田地亩数、实际种植面积、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收购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在计划分解到农户时,考虑到农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县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在本县范国内进行余缺调剂。

5.县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l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收购,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凡非农户本人持证来交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必须要有委托的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村委、村民小组或粮食经纪人代为售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也不能发放直接补贴款。考虑到农户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在不突破本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农户少送部分进行调剂 (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不超过3%,最多不超过6%),即不突破本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上述控制比例内予以收购。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直补资金的下拔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70%逐级预拨到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财政局拨付所属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镇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订单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l0个工作日内造册送镇财政所,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订单农户。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调拨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中、晚籼稻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验收,优质稻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检查验收。普通早、中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普通晚籼稻转自治区储备用于军粮供应。优质稻(含专用稻)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承储,盈亏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本县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调拨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调拨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根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的原则下达订单粮食调拨计划。各订单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对拒不执行调出计划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订单县资格。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转储部分储备粮订单收购费用核定为0.08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农发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相关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发放贷款。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转自:http://www.yulin.gov.cn/info/4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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