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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2016年08月24日 09:59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十三五”期间,海南省将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承包农户采取托管、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多种形式集约土地要素,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下是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近年来,海南省积极争取到国土资源部的支持,先行先试,有序推进了各项农村土地改革,包括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点等,探索统筹城乡发展,激发农村土地潜力,为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有媒体报道称,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已上报海南省政府审议。该办法对经批准纳入流转试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主开发经营,用于旅游、农贸市场、标准厂房等非农业建设。

另据媒体报道,目前,海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在全省铺开,计划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截至今年9月,海南省共有1.7万农户拿到了土地流转证。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三亚、东方市还尝试建立了土地管理系统,为土地建“电子档案”。

2013年从海南省将建设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中心。省农业厅强调,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非农化”,但土地绝不能“非农化”。

海南省还建设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中心,包括1个升级流转服务中心,22个市县区级服务中心。同时,将推动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探索“基准地价、公开招租竞标”的流转制度。

二、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琼府[2004]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当前我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地方在推行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资源等问题。例如: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将农村土地长时间、大面积、低价承包(租赁)给企业经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了耕地资源。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结我国20多年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稳定和完善了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要认识土地流转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强制推行;要认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能通过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和搞农业产业化;要正确处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关系,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自主权。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的认识统一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工作,保证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资源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是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关键,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目前,我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延包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完善工作,除耕地要发包给农户外,还应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优先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经营,农村集体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量的5%;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要加强督导,尽快组织开展延包工作;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必须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要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发证到户工作,并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管理;对于多留的机动地,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抓紧清理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相符的,应当进行修正或废止;对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农产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流转农村土地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一)正确把握农户承包地流转的原则。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林业生产,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但是,目前我省个别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截留转包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影响了农村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导农户承包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承包地摘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产依法流转承包地。农户承包地的流转同时也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等,应当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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