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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2016年08月30日 11:11来源:合肥市财政局点击量:0

2016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精神,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2016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窗口受理项目审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农业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市招商局参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兑现联合审核工作。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农业相关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农业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拨付市农业相关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其中,市农业相关部门在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借转补”资金后,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借转补”项目,县(市)区、开发区于5月开始组织申报工作,5月底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时间为9月30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其它各类奖补政策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10月上旬完成申报)。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1.“借转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农业相关部门根据合政〔2016〕35号文件规定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于5月底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和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项目为9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财政金融产品以及事后奖补项目在市农业相关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窗口受理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3.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5条: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年度内银行贷款(含农业产业化联盟共同基金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贴息额度不低于20万元。其中:对在重点贫困村发展一定规模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申报材料: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银行对账单;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有带动重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的,需提供镇/村以及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需要示范联合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政策第6条:粮油棉示范区(点)建设。

申报条件:示范区(点)建设符合《合肥市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项目及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县(市)给予不少于6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县(市)农委申报材料;省、市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创建项目书、实施方案、示范区(点)明细表;项目区(点)测产验收报告、“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及绩效考核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政策第7条: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

申报条件:新建集中连片净面积150亩以上的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基地,园区建设符合《合肥市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奖补办法》具体要求,全市择优扶持,单个标准园一次性奖补60-66万元。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建设申请表;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种植大户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生产基地自查登记表、钢架大棚采购及辅助设施配备清单,贫困村(户)证明材料等。各县(市)区和实施主体填报“借转补”绩效目标承诺书、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县区自查赋分)及绩效考核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政策第8条: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

申报条件:新建连片规模化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项目(不含太阳能光伏项目,不含叶类菜种植),棚内育苗、生产净面积(需扣除管理、生活等非生产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园林水果瓜果类达1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符合《合肥市连栋温控大棚建设奖补办法》具体要求,全市择优扶持,单个连栋温控大棚基地一次性奖补60-220万元,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申报材料:建设申请表;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育苗中心主体及辅助设施配备清单;贫困村(户)证明材料等。各县(市)区和实施主体填报“借转补”绩效目标承诺书、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县区自查赋分)及绩效考核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政策第9条: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

申报条件:位于环巢湖周边乡镇(街道)境内,面积达2000亩以上,主导农业产业和耕作制度在环巢湖地区具有代表性,实施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具有可操作性、可推广性。择优支持5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依据市级批复的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每个示范区补助资金60万元以上。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每个示范区给予资金支持额50%的预拨专项资金。12月份,对示范区进行市级验收,完成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耕地质量提升、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等建设内容,实现既定绩效目标的,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补足50%余款。

申报材料:县(市)区农委(农林水务局)填写的“借转补”项目申报书;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六)政策第10条:支持畜禽良种体系。

申报条件:项目实施地点须在合肥市肥东县、长丰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境内。持有有效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等。

申报材料:县(市)畜牧水产局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七)政策第11条:支持池塘标准化和智慧渔业建设,实施渔业脱贫攻坚行动。

申报条件:县级主管部门择优申报。申报池塘标准化建设的基地规模须达到100亩;渔业脱贫攻关行动项目申报需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合发〔2016〕5号)文件规定。

申报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汇总表、项目申报书汇总成合订文本,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报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八)政策第12条:品牌奖励。

申报条件:新获得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10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发放的登记证书,于下一年度依据上年度奖补政策进行奖补。

申报材料:获得地理标志登记机构或组织的申请报告;获得地理标志登记机构或组织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新获得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九)政策第13条:土地流转。

申报条件: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土地2000亩以上,流转租金每年500元/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流转期满5年。本项目实行建档申报制,流转期内相关资料报市级备案期满5年。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已获得土地流转奖补的不重复奖补。

申报材料:项目档案文本;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对申报业主连续5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流转农户清册;有关及时支付农户租金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政策第14条: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

申报条件:根据合政办〔2015〕54号文件要求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任务,完成至少组建一个社区合作社或推进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2个试点任务的县(市)市。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股份合作社办公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以及股权证书印制、成员培训等。

申报材料:县(市)农委、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合作社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合作社印章)、章程、股东名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一)政策第15条:扶持种业产业发展。

申报条件:对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种子信用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明星)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2015年1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级种子信用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明星)企业,未享受过2015年度政策奖补的可视同当年申报。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县(市)农委推荐报告原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中国种子协会出具的国家级种子信用企业AAA级、种业信用骨干(明星)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二)政策第16条: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1.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模式创新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合肥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题模式创新项目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荣获2015年度、2016年度合肥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主题创新大赛中获得十佳(十大)创新技术与模式中,采取专家票决制的方式,择优扶持10个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模式创新项目。

申报材料:示范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县(市)农委推荐报告原件;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与模式方案;带动贫困户就业脱贫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绿肥种植基地项目:

申报条件:项目建设符合《合肥市环巢湖绿肥种植基地奖补办法》的要求,在环巢湖沿线单个绿肥种植基地相对集中连片达1000亩的,按200元/亩给予奖补。

申报材料:基地建设申请表;县(市)区验收报告;县(市)区绿肥种植项目汇总表;环巢湖区域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三)政策第17条:林业生产基地。

申报条件:成片造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经济果木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市级奖补资金预算为676万元,实行择优奖补。其中:成片造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799亩、800亩以上,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经济果木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599亩、600亩以上,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

申报材料:县(市)区林业部门申报文件;项目公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申报相关表格;土地流转及造林合同;造林规划设计;自查验收地形图等。

(十四)政策第18条:森林村庄建设。

申报条件: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在条件较好的区域,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规划拆并的除外),村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0%,村域范围内道路、河渠、塘坝绿化率达到90%;2015年以来人均新栽乔木树10株以上(统计范围为四旁林木);2015年以来每个自然村新增村片林不少于20亩。在条件较差的区域,实施成片造林、自然村庄绿化、道路绿化、渠道绿化、塘坝(包括小型水库)绿化等“五个一”造林脱贫行动,2015年以来每个行政村新增造林400亩以上(含线路绿化折算面积)。市级奖补资金预算为1000万元,实行择优奖补,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市级重点贫困村优先。在112个市级重点贫困村实施的造林脱贫行动,可申请预拨项目资金10万元(项目确定后预拨5万元,然后根据实施进度,再预拨5万元)。

申报材料:县(市)区林业部门申报文件;项目公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申报相关表格;村片林建设土地流转及造林合同;村片林自查验收地形图;苗木采购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规格、品种、数量、价格);森林村庄建设规划及方案或市级重点贫困村绿化方案;县级林业部门对于覆盖率、绿化率等验收证明材料。

(十五)政策第19条:现代农业示范区。

申报条件:按照“1+1”的方式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即在继续扶持肥东白龙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庐江郭河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长丰龙门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肥西花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巢湖环湖北岸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基础上,上述5个现代农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可另确定1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经并报请审核同意后,将其纳入2016年度项目实施范围。按照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资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评审得分情况,对5个县(市)按两个档次分配资金,其中A等(2个)460万元,B等(3个)360万元,县(市)财政按1:1.5配套,各县(市)对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资金按1:1分配。

申报材料:县(市)农委申请报告;2015年度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六)政策第20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申报条件:已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通过省、市验收的县(市)区。按省、市验收确认的实际确权面积按5元/亩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申报材料:县(市)区项目文本、省市验收报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七)政策第23条:森林防火通道建设。

申报条件:以县(市)为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每个项目新建砂石道路长度10公里以上(单条通道长度不少于1公里),路面宽度3.5米(其中砂石路面2.5米、两侧各0.5米路肩),砂石厚度不小于10厘米。市级奖补资金预算为180万元。新建通道长度10-19.9公里,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新建通道长度20公里以上,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申报材料:县(市)林业部门申报文件;项目公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申报相关表格;道路设计图;自查验收小结等。

(十八)政策第24条: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

申报条件: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重点公益林政策性森林保险,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投保,保费1.575元/亩,由市、县(市、区)1:1分担。市级奖补资金预算为37万元。每亩奖补保费0.7875元。

申报材料:国家公益林保险合同、保单等。

(十九)政策第21、22、25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动物防疫体系、农业保险。

申报条件、时间、资料和标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扶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及项目,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同一类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二)申报项目实行部门项目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向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建设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在2016年5月底前(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2016年6月30日前)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凡未予备案的项目,各级农业部门一律不予申报受理。

(三)政策规定由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足额配套到位,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到位。同时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和专项补助结算方式进行扣款。

(四)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农业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借转补”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农业相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6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八)本细则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63537917(市农委)、63537673(市畜牧水产局)、63538832(市林业和园林局)、63537918(市水务局);政策咨询电话:63538462、63538457、63538458、63538467、63538468(市农委)、63537669、63537670、62938905(市畜牧水产局)、63538488(市林业和园林局)。

(九)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转自:http://www.hfcz.gov.cn/501/517/201608/t20160829_2046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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