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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西《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年08月31日 16:52来源:国土部点击量:0

为引导林地健康有序流转,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6江西《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如仍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的,应一律停止,并将其归入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各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林权流转交易及有关合同监督管理、集体林地流转经营纠纷调处、林权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遵循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的要求,做好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前审核、流转交易后合同鉴证、备案,以及转包、出租、入股等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流转交易行为的确认证明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指导意见》要求,及时移交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建立资料交换共享机制。各地要主动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林权流转管理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和林权流转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实时互通共享,确保林权登记和流转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和林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建设。积极应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方便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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