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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项措施强化养老服务业用地保障

2016年09月05日 16:53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规划(2016—2020年)》,强调采取五项措施强化养老服务业用地保障。

一是合理确定人均养老用地标准。适当提高全区养老服务业人均用地标准。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其中桂林、钦州、梧州、北海、防城港等市和永福、巴马、金秀等县,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保障标准不低于0.15平米,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和建设标准。

二是确保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土地供给。各地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建养老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设区市重点项目;新建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县(市、区)重点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列入自治区、市、县重大项目的养老服务项目,将由自治区、市、县分级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是妥善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用地问题。对于老旧小区,指导整合社区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闲置用房,进一步挖掘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现有服务潜能,集中建设具有养老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对于城乡新规划社区,比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四是整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疗养院及其他可利用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建设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五是创新养老服务供地方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提供。鼓励在住宅、商业等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使企业通过住宅、商业等多元化项目开发消化一部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压力。探索扩大养老用地功能范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异地养老。

根据《规划》,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覆盖城镇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超过15张;健康养老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2000亿元,建成15个左右规模较大、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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