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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最新消息及相关政策

2016年09月13日 09:59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以下是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最新消息及相关政策:

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最新消息:

为深入推进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高标准完成今年改造任务,将党的政策落到实处、暖上人心,河北省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现状及早谋划,启动“精准扶贫”模式,亮出“大招”,联合市扶贫办共同对全市农村贫困户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其中,有3445户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将优先安排改造,帮助他们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该市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农村五保户在基础补助标准上增加20%,低保户在基础补助标准上增加10%。

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

关于做好2016年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及时间要求

沧州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700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1540户。各县(市)的改造任务见附件。各县(市)要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编制本县(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配、进度计划、配套资金落实、到户分类补助标准和监管要求。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有关县要向贫困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可采取整村推进、重点帮扶等方式,争取尽早完成贫困村现有危房改造;要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重点村适当倾斜。各地于8月30日前将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上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危房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保证改造效果,11月25日前全部竣工,并完成市、县级验收,其中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的农村危房改造要于10月25日前全部竣工,并完成市、县级验收。

二、公正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计生特困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的农村贫困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劳模家庭、失独家庭等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加强补助对象认定与精准扶贫机制的衔接,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和乡镇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存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加大资金筹措支持力度

统筹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每户增加补助500元。对省财政非直管县,沧州市财政对危改户安排补助资金平均每户500元。各县(市)财政应对危改户安排补助资金平均每户500元以上。

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补助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四、落实农户分类补助办法

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以县(市)为单位,统筹各类补助资金,区分新建、维修,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并要在文件中明确县级各类改造户的具体补助标准数额。县(市)改造户数高于下达任务数较多,不能摊薄平衡的,可将超额完成户数纳入下年度改造任务。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60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低保户新建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55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低保户维修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沧市财社〔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全面实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的制度,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确保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六、强化农房抗震要求

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要加强技术指导,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落实抗震要求,切实提高农房的抗震性能。

七、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对于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养老幸福院共建、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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