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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制度

2016年09月18日 10:23来源:雁峰区农业局植保植检站点击量:0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二、责任人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局长负责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副局长主持植保植检站全面工作,股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审批责任人:局长、分管副局长,主办人:植保植检站站长,协办人:植保植检站工作人员。

三、审批依据

(一)《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湖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四、审批范围

对行政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进行日常管理。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农药经营机构设置规划。

(二)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日常管理,没有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的违禁药品。

(三)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

六、申报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近年内的生产、经营档案。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单位)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书。

(二)植保植检站对受理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对公示期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每个人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最后由植保植检站归档保存。

(二)植保植检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平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过失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5、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6、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7、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局长为责任人。

8、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有关局领导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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