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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丹江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2016年09月21日 15:55来源:丹江口市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6〕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丹江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切实保护耕力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提升粮食产能,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6丹江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坚持“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增强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能。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原则上对全市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各镇(办、处、区)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报镇(办、处、区)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各镇(办、处、区)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耕地已承包到农户本人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人;以前为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承包人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报镇(办、处、区)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所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政策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被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市政府认定,长年抛荒或不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面积的核定方法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并由其所在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区)汇总。

(二)面积核实。各镇(办、处、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逐户审核。重点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信息进行调整。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镇(办、处、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镇(办、处、区)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印制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并加盖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区)公章后,在村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经审查核实后,必须重新调整并进行公示。

(四)面积确认。各镇(办、处、区)根据公示结果,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公章,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汇总表连同本辖区农民补贴系统数据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补贴资金的分配与发放

(一)资金分配。市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和上年少量结转资金),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核定亩平补贴标准,并将补贴资金分配到户。

(二)资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照“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的原则发放到户。

1.资金分解。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2.资金公示。各镇(办、处、区)负责组织做好补贴资金公示工作。在发放补贴资金前,镇(办、处、区)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在村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各镇(办、处、区)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并重新公示。

3.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4.资金兑付。市农发行按要求将补贴资金汇入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各镇(办、处、区)提供的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汇入其“一本通”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金融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市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并将结余资金划归市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5.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五、职责分工

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办、处、区)、市直有关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各镇(办、处、区)职责。负责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引入竞争机制,确定1~2家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三)市农业局职责。负责审核、汇总各镇(办、处、区)报送的有关信息;向各镇(办、处、区)反馈初步审定的长年抛荒或不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信息,并会同市财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经管局职责。负责向各镇(办、处、区)提供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组机动地面积信息及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六)市畜牧局、林业局、水产局、移民局职责。负责提供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面积信息。

(七)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印制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做好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问责。

(九)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向各镇(办、处、区)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十)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市银监办职责。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职责。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各镇(办、处、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做好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数据统计、申报、审核、公示、录入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二)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镇(办、处、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形式,将相关补贴政策宣传到每个村组、每家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程序、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各镇(办、处、区)负责督促本辖区各村委会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示补贴政策和补贴数据等相关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三)强化监管,确保实效。各镇(办、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日常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和审核、信息报送、政务公开、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解决补贴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为确保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督查工作专班,对各镇(办、处、区)、市直有关部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履行不到位、玩忽职守导致农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单位及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予以行政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http://www.danjiangkou.gov.cn/html/2016/0921/28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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