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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巴中市房地产新政《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

2016年09月22日 10:10来源: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点击量:0

2016年6月3日,巴中市出台房地产新政《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主要从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税收与金融、购房补贴、租赁市场等九大方面展开措施。以下为详细内容:

巴中市房地产新政——摄图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及“去库存、调结构、稳增长”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房地产供给侧结构

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规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规模、结构、节奏和时序,有效协调不同区域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规模较大的,要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优先保障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康养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地。对巴城老城区原则上暂停商品房住宅用地供应;对已决定拆迁改造的建设用地,要合理确定用地性质,重点安排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法定时限内,开发企业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建立巴中市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制度,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

引导开发企业转型利用。根据市场状况和土地使用权人意愿,依程序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康养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商品房产品。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在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变和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对户型结构作出调整,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拆迁、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团购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被征收拆迁户和棚改户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一次性缴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父母或子女买房。

缴存职工在市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面积(别墅除外)、贷款额度不设上限。

凡在我市范围内装修自住住房的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装修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5年期执行。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职工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一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

拆迁安置还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或贷款金额均不得超过拆迁安置还房实际补差价款。

三、落实税收、金融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印花税。

对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给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

对在建工程可依法登记抵押的,应积极支持。

四、完善购房补贴政策

凡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签订了网签合同并备案的,城市老城区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区、新城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高于本措施生效前同一项目前三个月平均价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贴。同时,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期间不得转让。

五、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

降低农民购房成本。农村居民在我市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并在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在网签合同备案时,城市老城区由开发企业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优惠后,受益财政在第四条基础上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区、新城由开发企业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优惠后,受益财政在第四条基础上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和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老城区被征收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商品住房的参照执行。

保障进城农民权益。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保留进城定居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八权一股”(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农业标准化产业基地物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林权、特色产业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变。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被监护人可随迁进城登记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户籍所在地的“八权一股”。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旧房改造、异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残疾人建房补贴项目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可享受对应项目扶持政策。

六、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支持商住综合类商业用房去库存。对开发的商住综合楼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即可办理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50%。

鼓励购买地下停车位。凡在同一项目购买住房和公摊面积以外的地下停车位,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城市老城区每个车位由开发企业在原价基础上优惠3000元后,再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业主3000元的补贴;新区、新城每个车位由开发企业在原价基础上优惠7000元后,再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业主7000元的补贴。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对应楼面地价的10%计算,转移登记费按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凡地下停车位销售价格高于本措施生效前同一项目前三个月平均价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贴。同时,享受财政补贴的地下停车位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不得转让。

七、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兼营房产租赁业务,为城市流动人口尤其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人员、农民工提供稳定居所。

支持开发企业将库存房源投入租赁市场。引导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建立租房补贴制度。凡在我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回乡创业人员,在我市就业地无自购住房而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200元/月的租赁补贴。

八、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商品房项目自来水、天然气安装工程费用在签订安装工程合同时交付50%,余下部分在开通时缴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允许房地产项目实施分期开发。整块土地价款已缴清、用地条件和规划设计能满足分期实施的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统筹规划前提下,可分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房屋预售资金共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分期办理分户房屋权属证书;在付清土地首付款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办理对应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管网、路灯、公交、配电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个别配套滞后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发企业可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减。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形成宜居的生活环境。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防震、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简化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验收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三违”建设,逗硬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管账户有关规定,防止预售资金“体外循环”。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合理让利、合理定价,巩固市场消费,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支持行业协会积极举办房交会、推介会、团购等促销活动,消化商品房库存量。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本措施发布之日前,仍按原《巴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九条措施》(巴府办发〔2015〕25号)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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