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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都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资金补贴

2016年09月29日 16:55来源:成都市财政局点击量:0

成经信财〔2016〕51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支持成都市园区工业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促进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有关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成经信发〔2015〕7号),现开展2016年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资金补贴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业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标准厂房项目资金补贴,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见《申报指南》(附件1),支付凭证(票据等)需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完成支付)的方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经信委一份,市财政局一份,相关区(县)留存一份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租赁标准厂房资金补贴申请汇总表》(电子版)经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331460933@qq.com。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在"成都工业网”下载。

四、联系方式

成都市经信委园区处:61881619

成都市财政局企业处:6188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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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指南

2.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资金补贴申请汇总表

3.企业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厂房项目资金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对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园外调迁入园或符合《成都制造2025规划》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发展产业的企业;   

(二)标准厂房是指在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办公、生活等用房及转租厂房不包括在内);

(三)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

(五)符合《成都制造2025规划》发展战略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企业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生产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的平面图、面积、使用情况等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支持标准

租赁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经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园区管委会初审盖章核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实施原则

对已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的同一企业(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资金监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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