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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法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2016年09月30日 10:02来源:农业部点击量:0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将有专门的法律保障。9月27日,《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敏介绍,“十一五”以来,全市累计投入资金109.55亿元,截至2015年底,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50.91万处,设计供水能力379.5万立方米,设计供水人口2307万人,实际供水入户人口1838万人。全市基本形成了场镇以规模化供水为主、农村以小型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为主的村镇供水格局,基本解决了“有水喝”的问题。

张敏表示,目前农村饮水也存在巩固提升难度大、工程管护不到位,水质检测、水价机制不规范等问题,距“喝上安全水卫生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促进、规范、保障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村镇供水亟待纳入法治化管理

张敏介绍,目前,国家和重庆市没有专门的村镇供水法律法规,村镇供水也具有特殊性。相对城市供水而言,农村人口分散,水源分散,地形差异大,村镇供水工程数量多、规模小,运行管理比较落后,供水管网长,且投入不足,解决饮水安全不稳定。

在水价上,水价与成本倒挂,运行成本高,高扬程提水供水成本中,电费占了很大部分。此外,村镇供水水质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还有差距。

张敏说,近年来,市人大代表不断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依法、规范管理村镇供水。因此,制定村镇供水条例是办理落实代表议案建议、法治化治水的需要。

对村镇供水水质做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村镇供水工程名录,当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后,则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应当明晰村镇供水工程产权,由产权所有人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机制。

由于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国有资产规模较大,条例草案要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

供水安全和水质管理是此次立法规范的重点。条例草案不仅对从事村镇供水人员的健康条件作出了规定,对关键岗位的培训提出了要求,还对村镇供水的水质管理提出硬性规定。

针对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规模普遍很小、水处理设施不足的特殊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村镇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现有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水质,逐步达到标准。

条例草案明确,水利部门的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的抽检,对无检测能力的其他村镇供水工程水质实行定期检测。卫生部门负责对村镇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卫生和水利部门应当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共享检测信息。

条例草案还规定,对高扬程、长管网等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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