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沧州市沧德片区的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创造温馨舒适的家园,运河区政府拟对该区域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沧德片区房屋调查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
该项目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沧德片区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详见沧规函字[2016]55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奖励期限
在运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奖励期限。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区域内选取了三处具有代表性的居住类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三处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确权登记之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房权证沧字第00007644号,建筑面积36.3平方米,沧运国用(2003)第00997号,土地面积70.1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为283950元;沧私字第88627号,建筑面积64.64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303808元;沧私字第88620号,建筑面积64.64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313504元。
五、房屋认定
(一)对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二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区征收办报请政府,由政府组织土地、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评估机构。
七、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价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物及其它补偿价格:电话移机费88元/部、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