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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一村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炉

2016年10月18日 09:14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点击量:0

10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闵行区华一村3队、华一村7队、华一村9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案对土地征收范围、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的安排,具体见以下内容:

上海华一村征地补偿方案——摄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16]第0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47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华一村3队、华一村7队、华一村9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455.1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165.5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20.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梅陇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梅陇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6年11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6年10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储大臻 联系地址: 梅陇镇北街6号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告[2016]第0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47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漕宝路以南,东兰路以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华一村3队46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6.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5.5平方米。

2、 华一村7队7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华一村9队7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20.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5.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5.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6]第01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储大臻 联系地址:梅陇镇北街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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