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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荔浦县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

2016年10月21日 14:53来源:荔浦县政府网点击量:0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日

荔浦县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16〕1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6荔浦县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域等,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释放农业农村的发展潜力,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通过认证管理、示范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三农”改革和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和活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为导向,着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推进,不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业用途,有效防止农业产业空心化、农村土地非农化、农民老龄兼业化。

2.坚持自主经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充分尊重经营户的意愿,政府应通过宣传发动、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经营户兴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以家庭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市场经营主体法律责任。

3.坚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产业规模、经营规模等,要与本地地形地貌自然气候资源、农业综合生产条件、农场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4.坚持因地制宜。围绕我县优质水果、蔬菜、生猪、家禽、生态鱼、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业基础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划布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5.坚持规范发展。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因此,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

(三)建设标准和步骤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3.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4.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和总收入。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四)登记注册的步骤

第一步:认真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农业大户;第二步:指导农业大户拟好家庭农场名称并带齐身份证、户口本、办公场所房产证、土地流转合同书(需村委盖章)到工商部门办证大厅核对家庭农场名称;第三步:根据所申报的家庭农场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填写相关表格;第四步:工商部门初审、复审材料;第五步: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多元发展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优势,依托优势产业、基地和特色产品,广泛动员、因地制宜,支持鼓励种养专业大户、农机大户、其他居民户等市场主体,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积极兴办家庭农场,大力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培育示范典型

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是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个乡镇今年至少成立一家家庭农场,并认真推荐、评选一批家庭农场申报实施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示范场建设,培育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规范土地流转

在巩固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基础上,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有效提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村承包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四)落实扶持政策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涉农项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申报认证和注册商标,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需求;积极争取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支持和扶持。

(五)加强人才培养

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培训计划,加强创业指导,提高生产管理能力。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六)引导联合合作

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七)提升社会化服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探索科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联场结对服务制度,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业机械、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标准化生产。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工作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重要部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县发展改革、财政、工商质监、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农机、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服务,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服务的绿色通道。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进行记录、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农业、工商、林业、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要建立数据定期交流制度,共享家庭农场登记信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二)强化考核,严抓落实。建立考核机制,将家庭农场发展建设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考核内容,要求各乡镇至少完成一个创建任务。县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好、政策落实到位的乡镇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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