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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26日 17:36来源:广西财政网点击量: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农〔2016〕2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6年10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测算分配。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在全区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前,自治区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给广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根据各市县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结合绩效考核情况,测算下达各市、县(市、区);在全区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自治区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给广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根据各地确权登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并结合绩效考核情况,测算下达各市、县(市、区);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由自治区根据各地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新型经营主体、粮食规模化种植面积等因素,并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分配测算。 

第四条 各地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汇报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六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当地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报地方政府审批后确定,并报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八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与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挂钩。市县农户补贴面积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对尚未整县(市)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以二轮承包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等其中一种类型面积为基础,具体以哪种类型面积为依据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报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同一年度在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县(市、区)亩均补贴标准,以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本县(市、区)确定的农户补贴总面积测算结果为准。 

第九条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制定专门实施指导意见。 

第十条 自治区接到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市、县(市、区)。 

第十一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在实际发放中因耕地面积等因素变化出现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地方统筹解决;出现资金结余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农业厅会同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级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0〕23号)同时废止。

转自: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gfxwj/bbmwj/nygl/201610/t20161025_60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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