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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酒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补偿标准)

2016年11月03日 15:52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依法实施盐城市大丰区酒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人民北路,南至北兴路,西至大四河,北至通港大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大丰酒厂地块征收红线图(附图)。上述征收范围不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该项目征收房屋现状面积约为1.45万㎡,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约150户、非住宅约8个。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丰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锦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确定后,不得更改补偿方式。

(二)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区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使用性质评估补偿。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持续经营至今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可参照营业用房评估价测算。具体补偿标准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持续经营至今、依法纳税和缴纳相关规费的,按照营业用房评估价的30%计算,往后每多一年再增加2个百分点的补偿,给予最高不超过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原使用性质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110%。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0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可由征收当事人协商,也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4、误工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助500元/户。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大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③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6、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选购的安置房面积没有达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一人只享受一次。

具体补助对象及标准为:①疾病补助:根据有效医院证明,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补助1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②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③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户(无收入来源、无赡养关系、无劳动力)、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需提供区总工会有效证件)、低保边缘人群(需提供区民政局有效证件)补助5000元。

2、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以下的(含45㎡),按照500元/㎡计算;45㎡以上90㎡以下部分按照25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以上的,90㎡以上部分按照120元/㎡计算。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四)安置房

1、房源情况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品尚雅居10号楼14套、13号楼67套、14号楼72套。安置房均价为268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6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7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3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48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凰家御庭7号楼13套。安置房均价为267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67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77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32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48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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