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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全文)

2016年11月14日 14:02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点击量:0

京建法〔2016〕1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银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29号令)、《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二、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区,应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6号)、《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要求,由区房产管理部门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三、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完成存量房网签前,应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后,通过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自有交易资金监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五、各有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银管发〔2002〕394号京财国库〔2002〕1250号)和《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切实做好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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