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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出台《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2016年11月15日 11:39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点击量: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实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占补平衡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并在我区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安排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规定执行。

(三)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易地有偿代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代补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

(四)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市、县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确认后,每个批次新增耕地面积的10%由自治区无偿储备,用以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占补需要。

二、确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收缴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详附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除占用基本农田外)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收缴程序。

1.批次用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市、县人民政府,单独选址项目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项目建设用地单位。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或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

2.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或“先补后占”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审定其是否应交纳耕地开垦费,以及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及数额,并下达《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

3.《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缴纳义务人的名称、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数额。

4.缴纳义务人根据《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广西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后,按新的收缴程序执行。

5.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缴纳义务人已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有效凭证,或者经审查符合免缴耕地开垦费条件的,依法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属于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征收。

三、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预算管理。

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全额留用。批次用地以及由市、县落实占补指标的单独选址项目(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下达给市县;属于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留用。

(二)耕地开垦费支出方向。

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完成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等。具体支出主要方向为:

1.落实因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未利用地开垦项目支出;

2.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开展的提质改造项目(包括旱改水、表土剥离)支出;

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支出;

4.未利用地开垦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实施、核查、验收和后期管护、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动态巡查等直接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

5.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调查费用、耕地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设备购置、图件、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费用,资料绘编费用,监测系统建设及项目信息维护等与之有关的管理性费用支出;

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耕地开垦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

(一)凡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县(市、区)区域内不能实现占补平衡需要跨县(市、区)补充耕地的,可以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平台获取耕地占补指标。

(二)各县(市、区)通过耕地开发项目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含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可用于“占优补优”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出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产生的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和“旱改水”等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支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性支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加强耕地开垦费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财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耕地开垦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对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与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土地开垦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垦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土地开垦项目可研立项阶段、实施建设阶段、验收确认阶段的管理。

(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新增耕地确认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确认的要求进行审查、确认、报备和备案。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项目、包装项目,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三)耕地开垦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和《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类型

地类

档次

国家级
利用等别

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

万元/公顷

基本
农田

水田

(水浇地)

优等

1-4

60

60

高等

5-8

45

45

中等

9-12

30

30

旱地

高等

7-8

30

30

中等

9-12

25

25

一般
耕地

水田

(水浇地)

优等

1-4

40

40

高等

5-8

30

30

中等

9-1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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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高等

7-8

20

20

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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