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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汉中市关于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01日 15:27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中、省深化医改统一部署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整合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为积极推进制度整合、加速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要求,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推进健康汉中为引领,从完善政策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保障更加公平、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度整合

(一)统一覆盖范围

全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并组织参保;其他居民(含中小学生)由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参保,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代征代缴个人缴费。

(二)统一筹资政策

1.筹资标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不区分成人儿童),以后每年度筹资政策另行发文。对以下特殊人群实行筹资优待政策,具体为: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当年其个人缴费部分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城市“三无”、农村A档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当年其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个人缴费,由县区财政全额资助。这些特殊群体中,属于民政部门资助的,先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资助,不足的由县区财政补齐。

(4)其他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按照中、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个人缴费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下一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时间。

(三)统一保障待遇

1.住院保障

(1)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其中,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超过每人每年2万元。

(2)起付标准:本市境内:一级医院(含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医疗机构,以下类同)200元;二级医院:综合医院800元,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700元;三级医院:2000元。本市境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3000元。

(3)报销比例:本市境内:一级医院不低于85%;二级医院:综合医院75%,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80%;三级医院:55%。本市境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2.门诊保障

(1)门诊基金标准: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每年拨至参保人个人账户或卡中(依托居民健康卡或社会保障卡),用于个人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的补助。门诊基金可滚动使用。

 

(2)特殊慢性病门诊:实行年度门诊定额报销管理,病种及报销金额等政策由市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其他保障事项

(1)在市境外合法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就医所在地分级诊疗规定的,保障待遇参照省境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对待。

(2)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的康复期下转住院患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对于不按分级诊疗规范要求,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的,在原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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