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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回答

2016年12月07日 10:25来源:福建省政府网站点击量:0

2016年9月26日,于伟国省长签署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对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立法将这些政策文件中的有效做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固化,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分类施保的社会保障方式,逐步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全省顺利实施土地征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为“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即征即保”即征地和社会保障同步进行,“分类施保”即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

问:《办法》是如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的?

答:为了更好地体现同地同价,减少征地纠纷,方便补偿费用计算,《办法》推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标准,同时,考虑到本省一些地区仍实行耕地年产值计算标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问:《办法》是如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

答: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总结我省多年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地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第十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施行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同时,为规范支付方式,《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证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问:被征地农民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答:明确社会保障对象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障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是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二是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三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四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考虑到有些市、县因农民户口迁移或者改变的原因,《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问: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如何产生?

答: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产生的公平、公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问: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什么社保?

答:《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如何发放?

答:为了明确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如何发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问: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除享受养老保障以外还享受哪些社会保障?

答: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办法》将养老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进行了衔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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