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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漳州市芗城区关于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2月12日 13:48来源: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三项补贴”改革 即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漳芗政办〔2016〕153号

各镇、街道,金峰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闽财农〔2016〕63号)的要求,2016年起,全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为接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2016漳州市芗城区关于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成立区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我区将成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农林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及相关镇街主要领导组成。明确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管工作;区农林局负责补贴发放工作;芗城国土分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镇、街道对辖区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负总责,实行镇长(主任)负责制。

(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将通过原来粮补在区农商银行已开立的惠农补贴专用帐户,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资金发放由粮补已开通的渠道以“一折(卡)通”的形式委托区农商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户的存折中。

(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做好耕地面积的核实汇总工作。各镇、街道需按国土分局提供耕地面积及图斑认真组织村民耕地面积的申报,指定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专人负责上报区农林局,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 日。公示工作是体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正公开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杜绝虚报冒领的有力措施,由镇(街)负责抓落实。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时间为7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如果公示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新申报。如有异议可拨打举报电话:0596-2022080。公示情况由镇(街)驻村(居)干部负责拍照,照片统一用A4纸打印,并经驻村(居)干部、村(居)主任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与发放明细表一起上交区农林局。各镇、街道发放的明细表与公示照片应统一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备查。

(四)加强事后监督,确保资金落到实处。每年均由区农林局支持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局、农林局、国土分局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杜绝已改变用途还虚报耕地面积或夸大补贴面积等行为,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五)改革后的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享受到补贴的农民应多种绿肥,适时翻压,培肥地力,积极改善土壤理化性状;要多施农家肥,自觉施用商品有机肥;积极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六)做好“三项补贴”改革的政策宣传。各镇、街道要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宣传,各镇、街道需将补贴办理的程序和办法在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显眼处张贴,镇(街)要组织村(居)两委在公示栏张贴补贴公告,让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内容取得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调整完善和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家喻户晓。

二、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资金

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区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二)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三)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四)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区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七)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转自:http://www.xc.gov.cn/cms/html/xcqzfwz1/2016-12-09/455993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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