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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6日 08:39来源:天津市财政局点击量:0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6〕114号

市有关农业主管部门,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农委、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和《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委
2016年11月25日

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和《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种粮生产者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二章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

第四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以下简称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生产者,包括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我市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

第六条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河滩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统计的上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兑付情况,综合考虑下一年度财力情况,将中央和市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批复各区财政局。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据实报送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兑付情况。

第八条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审核、申报和兑付等工作由耕地(含国有农场)所在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 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区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种粮生产者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上述补贴信息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等种粮生产者。

第十条 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以下简称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

第十二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培育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单户补贴规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采取项目库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我市后,市农委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要求,各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通过后,纳入市级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项目库。按照中央和市财政补贴资金规模,市农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批复各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农委计财〔2016〕30号)要求,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验收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审计,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强对乡镇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市财政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下达到区财政,安排给市级部门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每年11月底前各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总结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农委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关于对种粮种粮生产者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津农委〔2004〕31号)、《市农委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关于对优质粮食作物实行良种补贴的通知》(津农委〔2004〕32号)、《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关于优质粮食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2008〕27号)、《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10〕8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10〕38号)同时废止。

转自:http://gk.tj.gov.cn/gkml/00012533X/201612/t20161215_68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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