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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7日 09:48来源:点击量:0

近日,江苏靖江出台《靖江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1规划管理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翻建。

房屋经依法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规划、住建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审定后,可以在原地,按照不超过原高度、原面积的原则进行翻建,但不得影响规划的实施和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2用地管理

村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根据其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结合其原有住房状况进行界定。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3建设管理

村民住宅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村民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个人建房:

(一)不符合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二)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三)新建住宅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四)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的;

(六)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七)申请人户口虽迁入本村(社区)但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八)已实施拆迁安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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