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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

2016年12月27日 17:35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全省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典型示范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户主体,家庭经营。发展家庭农(林)场要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围绕全省“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根据本地区优势产业或特色产品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并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但经营规模原则上比传统承包农户要大。

——培育典型,示范引导。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返乡务工人员兴办家庭农场。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引领家庭农场科学规范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14年,启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到2018年,全省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0000家左右(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经营面积占全省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2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服务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县级农业(农经)、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档案、统计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建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指导当地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具体注册登记办法由工商部门制定。若国家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开展示范农场创建。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分类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和发布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强化跟踪监测,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省级农牧、林业部门研究制定。

(三)强化农场经营者培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确立培训目标,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培训。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四)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出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引导其向家庭农场流转。

(五)探索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扶持计划,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

(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对直接用于修建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金融保险税收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着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对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四)加大技术服务支持。基层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家庭农场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措施,发改、财政、工商、国土、金融、保险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农民自愿,多形式、多类型发展。要注重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培育和指导,通过强化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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