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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30日 12:15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12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从十一大方面完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摄图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为不断塑造山西美好形象、逐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我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由目前的19%下降1.5个百分点,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进一步降低。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并贯彻落实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普惠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出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建议。加强协调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调研我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实施情况,并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

(六)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与全国各银行机构总行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加强与省内外保险公司、资产公司、基金公司的沟通,大力推介山西重点项目,扩大股权类、债权类和资管类资金在我省的投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

(八)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发挥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票据、中期票据、永续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低成本资金。发挥晋商信用增进投资有限公司作用,提供多样化信用增进及风险互换交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山西证监局)

(九)加强行业监管,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督促银行业依法依规收费,科学合理定价,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收费标准,加大收费减免力度,坚决取消无实质服务内容的不合理收费。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规范经营服务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扩大股票市场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融资。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推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股权、资产、产品结构,提升竞争力,助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股权融资发展,丰富直接融资手段。(责任单位:山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动设立民营银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县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在贫困县设立村镇银行。大力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提出我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照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对发现实施地区封锁的行为要及时提出执法建议。加强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的监管,协调好竞争机制与行业管制的关系,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严肃查处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案件,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山西能监办)

(十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同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依托山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动相关部门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逐步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开工前的报建事项,纳入到平台办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山西能监办)

(十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上网公示。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各领域黑名单制度,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山西银监局)

(十五)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山西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建成“单一窗口”(一期)并上线运行,推进口岸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认、执法互助,促进贸易便利化。按照《山西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清理、精简、规范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活动。(责任单位: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十六)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研究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水、电、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的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同期内,再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5%降至1%,进一步降低缴费单位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负担。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各市要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含12%)。从2016年起两年内,各市可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若低于5%或低于原城市制定的最低缴存比例的,由各市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各市要细化政策,明确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并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九)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结合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实际,准确把握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与频率,坚持稳慎原则,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平稳适度,对企业人工成本不产生负面影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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