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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2017年01月10日 16:34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

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对跨行政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初审时,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提交规划修改(调整)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各市、县在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或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以及各功能分区建设情况。

(二)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建设单位在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中应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三)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不再对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和供地时进行。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四)关于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以下情形的项目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一是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二是项目用地全部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项目(不含水库类)。对国家和我区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部分在规划区内、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按规划区内项目办理)且用地总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应在用地预审阶段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并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五)适当缩少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改进和优化

(一)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申报要求。我区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按照“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管项目、落用地”的原则组织申报,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图,具体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进行审核。关于城市用地申报规模,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2017年开始,每年申报规模主要以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剩余年均量为基本控制标准,并依据已批用地的实施利用情况确定申报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监管平台备案情况),要求前三年平均实施率达到60%,前三年平均供地率达到50%。对实施率和供地率较低的城市,相应减少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各市每年申报城市用地材料必须于当年3月1日前报我厅审查。

(二)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组卷报批要求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执行,但“一书四方案”的填写要按照经调整后的格式填写(详见附件5)。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程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报我厅审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四、进一步优化报自治区批准用地的审查报批

(一)调整“一书四方案”格式,按照经调整后的格式填写(详见附件5)。

(二)规范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报告中有关耕地占补平衡的表述,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补充耕地方案填写情况(已补充耕地情况、补改结合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三)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时,应对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说明;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也可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在用地审批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强化各级审查责任。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后,项目用地部分审查内容需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相互关联审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责任,按照“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进行实质性、合法性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用地报批进行复核性、形式性审查”的要求,加强审查,做到责权一致,保证审查意见真实、准确。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更新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电子报盘软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厅实施建设用地报批“三级联审”时使用更新后的用地报批电子报盘系统,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建设用地报批“三级联审”实施前,建设用地报批使用更新后的用地报批电子报盘软件制作电子报盘实行远程报批。

(三)做好用地报批的衔接。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作好计划,统筹安排,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及时报批。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改进和优化后的审查内容和审查要件进行报批;用地审批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改进和优化后审查内容和要件报批(含退件后重报用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其他文件规定涉及与本通知改进和优化后的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内容及要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清单

2.关于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报告

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

4.**国土资源局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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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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