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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年01月13日 09:31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本底,守住“五个决不能”底线,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环保五大行动。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为把重庆建成碧水青山、绿色低碳、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的生态文明城市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一)土地安全利用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率达到95%。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8%。

(二)农业污染控制指标。

到2020年,全市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正常运行率达到90%。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一张图”管理。

1.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在现有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数据基础上,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根据调查成果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变化趋势。2020年底前,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焦化、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制革等为重点,突出矿产及油气开采、重点工业园区等典型区域,查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污染状况。加强对调查数据资料的整合分类、综合分析,形成“一次调查、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编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分布图,实施“一张图”管理,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坚持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度。(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开展污染地块风险排查。按照《重庆市污染场地排查方案》,结合全市土壤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统称8类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潜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及时更新污染地块数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参与)

3.加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粮油、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区域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区县(自治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参与)

4.推动土壤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环保部门牵头,整合农业、国土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源,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大数据平台。编制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向政府有关部门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并逐步向社会公众开放。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通信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二)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完善技术规范体系。

5.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制度。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开展《重庆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耕地质量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参与)

6.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2017年6月前,出台重庆市《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筛选值》《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等地方标准;2019年底前,完成重庆市《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指南》《污染地块优先管理清单建立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的制定。推进土壤及其种植农作物富含有益元素、重金属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土壤环境损害评估、污染耕地土壤修复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7.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确保土地利用方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鼓励工业企业聚集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五大功能区域产业禁投清单,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严格落实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区域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弃资源再生利用、畜禽养殖等设施和场所,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周边土壤环境监管。引导相关行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市政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

8.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拟成片大规模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不符合用地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严禁在三峡库区消落带非法种植、倾倒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移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9.切实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工业项目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2017年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与8类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开展8类重点行业企业新增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评估其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需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局参与)

(四)狠抓农用地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0.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技术指南要求,将全市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耕地分布和面积,并在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潼南、武隆等区县(自治县)开展粮油、蔬菜、水果基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2020年底前,全面评估全市农用地种植适宜性,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参与)

11.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8类重点行业企业。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化、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与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12.合理使用安全利用类耕地。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并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13.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14.强化高背景区农用地环境管理。2018年底前,以全市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数据为基础,划定重金属高背景土壤区,明确区域边界、高背景值元素及其分布。评估重金属高背景区的土壤生态健康风险。加强土壤监测和农产品检测,优化种植结构和土壤污染治理措施,实现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土壤的安全利用。(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15.加强林草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禁止在林地、草地、园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大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供销合作社、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牵头)

(五)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6.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全市各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在土地转用、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加强审查。(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参与)

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函》,国土部门不得组织招拍挂出让;对拟收回工业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划选址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已收回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单位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

17.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再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环境监管。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

8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经济信息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参与)

(六)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严控新增工矿污染。

18.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一小”工业企业(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涉磷生产和使用企业),对未完成取缔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暂停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采取相关激励政策,鼓励过剩产能行业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培育发展高端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参与)

19.加强尾矿库及渣场污染防控。矿产开采及有关工业企业是尾矿库、渣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涪陵、巴南、南川、綦江、大足、铜梁、城口、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大矿产开采遗留尾矿库及渣场污染防控力度。重点监管的尾矿库及渣场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20.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控。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速度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向涉重金属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提供土地。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增量。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禁止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相关规定。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工艺升级改造或依法关闭。推进铅酸蓄电池、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入园。2020年前,完成巴南、大足、秀山等区县(自治县)重金属污染防控示范区土壤环境整治任务,改善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重金属排放强度比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21.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及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重点工业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依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大数据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在长寿化工园区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参与)

22.加强工矿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督促企业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锰渣、垃圾焚烧飞灰、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工业园区(组团)应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利用处置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合理布局并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开展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先进工艺、集聚发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规范电子废物、废旧汽车拆解等社会源废物的回收、贮存、处置活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加强页岩气开采过程中油基钻屑和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参与)

(七)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3.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8年起在全市粮食蔬菜主产区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和服务,选择规模化种植基地,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初步建成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领域生产经营追溯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农委、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2017年底前,在全市蔬菜主产区县(自治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的使用,建立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推广至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区县(自治县)。严格执行农膜制品国家及行业标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市供销合作社、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2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控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产品中重金属、抗生素的使用,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殖大区(县)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示范。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25.强化灌溉水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与管理,对未达到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依托现有沟、塘、渠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合理规划并优化灌溉取水点,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和相关水利工程的养护,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水质长期难以满足灌溉要求的区域,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到2020年,全市主要粮油、蔬菜基地实现灌溉水水质稳定达标。(市水利局、市农委牵头)

26.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处置,严禁将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到2018年,90%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将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泥还田和向农田堆放、倾倒等行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建筑垃圾、生活污泥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园林局参与)

(八)持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27.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建立项目库。在大渡口区开展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示范。(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

28.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管理。在原址实施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采取原地异位方式进行,鼓励采取资源综合利用方式。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参与)

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施工,加强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严防发生新的污染。污染土壤需要转运出场的,有关单位要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转运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情况向当地和接收地相关部门报告。施工期间,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和工程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派驻环境监理。工程完工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备案。需要进行长期管控的,应当加强修复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监测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参与)

29.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参与)

(九)构建土壤治理体系,培育土壤修复产业。

30.完善管理制度与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环保、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规划、市政等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的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实施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修复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市政部门要加强污染土壤密闭运输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参与)

31.启动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2017年底前,在大渡口、沙坪坝、渝北、巴南、合川、綦江、大足、潼南、荣昌、秀山等区县(自治县)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在渝北、巴南、江津、璧山、綦江、秀山等区县(自治县)开展矿山、石料开采废弃地块的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参与)

32.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完善重庆市污染地块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制度,进一步规范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重点培育1至2家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龙头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市土壤污染综合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十)实施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3.明确政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于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3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在渝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企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参与)

35.严格评估考核。2016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自治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与)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保督察,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县(自治县),要约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提升监管能力。

36.加强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应明确土壤环境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2017年底前,环境监管机构要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器和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37.组织开展培训。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环保及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在粮油、蔬菜和水果生产重点区县(自治县),农业及有关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每年开展1次农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市农委、市供销合作社牵头)

(二)强化监督执法。

38.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监管8类重点行业企业及粮油、蔬菜主产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监管监测,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参与)

39.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废渣。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参与)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环保、公安、工商、农业和供销等部门开展农用化学品市场监督执法,严格规范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市农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

40.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功能区域、土壤环境健康风险和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市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关系与健康风险研究。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体系、土壤污染诊断、土壤原位修复技术研发,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及成套装备国产化。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土壤环境容量、污染生态效应、风险评价及地方环保标准等基础研究。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科研示范基地。(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参与)

4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比选形成一批成熟适用、经济可行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加强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农用地方面,重点推广生物修复、原位钝化、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方面,重点筛选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积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本土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参与)

(四)加大资金保障。

42.增加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市级财政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力度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自治县)。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43.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经营定位和优势,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保基金或大型环保企业带头发起成立土壤修复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或信托资金的方式,投入土壤治理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券融资,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牵头,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参与)

44.建立激励机制。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制定对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对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社、市国税局参与)

45.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土壤修复设备与药剂研发制造、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生物农药及有机肥研发生产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参与)

(五)加强社会监督。

46.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和来源、排放方式、浓度及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地块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12369”、农业“12316”、国土资源“12336”举报热线和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委参与)

47.推动公益诉讼。鼓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有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市高法院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参与)

48.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十进”宣传活动,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绿色发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的形成。(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市教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委、市林业局、市科协、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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