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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2017年01月16日 15:39来源:永州市政府网点击量:0

永州市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公布了参保缴费标准及参保时间等,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相关配套文件,下达县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督查指导各县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统筹部署,下达辖区内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任务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督查落实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基金收支管理任务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审核工作,下达村、社区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督查指导村、社区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政策宣传咨询等经办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拟定、基金运行管理的督查指导和大病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和经办服务,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负责本辖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安排和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障管理和经办工作经费。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其参保缴费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对接。

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负责做好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审计、编制管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三)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省及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原则整体到户籍(外市长期在永居住人员到居住地)所属村、社区参保缴费,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属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实行动态调整,2017年执行150元/人的标准。

第八条 "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全额资助,统一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但参保缴费时参保人员先自行全额缴纳。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条 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居民医保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第十一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0天内(含60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在6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的第四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天内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在6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的第四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原则上不予补办,当年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于当年8月底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

第十八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

(一)市级风险调剂金按各县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总额的5%每年提取,累计结余达到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总额的12%后不再提取。

(二)市级风险调剂金由各县区在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可申请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

(1)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出现政策性亏损;

(2)完成历年收支目标任务;

(3)各类上解资金历年无拖欠;

(4)无非政策性待遇支出;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出现市级风险调剂金仍不足以解决的支付不足时,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周转金制度:

(一)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用于各县区参保人员在省、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

(二)各县区按本县区上年度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金额的120%于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周转金分两次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县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周转金出现不足使用的,由该县区补足上解。

(三)年度终末,市、县两级对省、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周转金进行年度平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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