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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附解读)

2017年01月19日 10:21来源:遂宁市政府网点击量:0

遂宁市为建立更加符合工业项目市场特点,更富弹性和更加多元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体系,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不断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从土地要素供给端入手,满足不同工业项目多元化的市场用地需求,在全市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三种方式并列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鼓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为10年、20年、50年三种出让年期,由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意向用地企业根据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二)“租赁”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不得超过20年。

(三)“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四)出租多层标准厂房。是指针对小微或者个体工业项目,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集中修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以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三、供应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信息。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投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应信息。

(二)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作出承诺。

(三)拟定供地方案。经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审查符合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要求的,拟定供地方案建议书,报规划部门审查核发规划条件,由国土部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四)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土地供应合同应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等。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租赁合同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后的年期、价款以及租赁转出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四、供地价格及缴纳期限

(一)工业用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工业用地供应应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土地价款的缴纳方式。工业用地的租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但5年内(含5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工业用地的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五、信息跟踪

意向用地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递交预申请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县(区)国土部门。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每季度末将预申请用地项目的推进情况报市、县(区)国土部门备案。凡有体制机制、政策性障碍的,市、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六、后继监管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至迟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准予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可申请延期核验一次,并说明理由。未申请延期核验或者延期一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处理。

(二)缴纳土地价款的违约处理。在约定期限未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国土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供地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土地价款及违约金。

(三)社会监督。在移交土地后一个月内,移交土地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监管部门。工业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用途、供地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就《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方案(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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